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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与市场转化

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与市场转化


胡梦云;王建平


【摘要】强化高校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和市场转化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本文对我国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和市场转化中存在的缺乏专利意识和独立主体人格、对研发人员的利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与原因进行了解析,提出了保护与市场转化的进路。
【关键词】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
【全文】
  一般所谓高校科研成果,是指高等院校教职员工及其相关人员为完成相关任务(包括各类课题),或者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从事科学研究而完成的成果。中国的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般企业缺乏对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所以高校不仅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而且要不断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问题与原因解析
  (一)高校科研成果管理中,未体现出专利制度对鼓励创新的重要作用。依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科研成果大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申请专利、专利权应属于单位所有。然而,按《著作权法》规定,高校科研成果论文视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在申请专利与发表论文同是科研成果体现的情形下,显然在权属的配置上,发表论文将使科研人员获得更大的权利。事实上,论文成为科研成果的主要体现还源于发表论文与申请专利的不同成本与周期。相对于论文而言,申请专利成本高,出成果的周期长,并且成功率相对低些。因此,一些资金欠缺的学校往往不支持申请专利,甚至出现申请专利时学校不愿支付费用,而获得专利后学校主张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情形。当专利的取得与否对科研成果研究者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甚至专利的获取会使其收益减少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专利,不管它的市场前景有多广阔。同时,专利应当成为高于一般成果的存在。事实上,由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申请和获得专利确实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比一般论文成果有更高的要求。且专利由于其市场垄断性的存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其经济价值对一个具体单位乃至国家而言比一般论文成果要大,让其在成果体系中占据高位,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上来看都是理所当然的。
  (二)高校在生产知识时,缺少市场观念,未将市场需求同自己的科研有效地联系起来。我国大多高校在科研方面欠缺市场观念。首先在科研选题上,不注意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的考察和调研,科研的涉及面小,内容少,重复科研多,总体市场需求不高。结果,高校的科研常常与市场的需求有相当的距离,二者无法有效地交流、合作与相互评价。其次,科研成果市场化的程度很低。专利必须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产生效益,这个环节恰恰是目前多数高校薄弱环节。既使是有市场需求的成果,由于高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的行政化设置,其市场调查和成果推广的效率远远不及企业化的知识产权成果交易中介机构。在专利进入市场的过程中,科研工作者由于不是权利人而处于被动的地位,只作为具体研究人员进行技术的介绍、解释,而缺乏对技术的主动推广。学校管理层一方面可能因为不懂专业而导致其技术推销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可能因为成果太多,人手不够而将一些成果搁置,加上技术中介机构的欠缺,即使有足够的专利,其转化也是一个较长时间的低效率的过程。并且,在专利技术盈利之前,其保有需要资金的投入,这种对价的承受是有些高校不愿意的。这种情形直接影响了高校对专利的测评和推广。当专利不能带给高校声誉和效益时,科研成果的专利化就丧失了其占据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高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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