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陈冉,河南洛阳新安县,郑州大学法学院
刑法专业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
刑法理论与实践。
06年9月20日《兰州晚报》报道,卖淫女苟某不幸被人杀死后,警方在遗物中发现了死者留下的60多篇日记,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在苟某的日记中又发现了一张账单,上面详细地记录了她一个月所有的支出项目:“吃饭110元,衣服18元,化妆品21元……”记者对支出进行粗略统计后发现,苟某当月支出不过270多元。270元的月支出实在少得可怜,与许多人想象中的“纸醉金迷”的生活有着巨大反差。引自:南方网《卖淫女月生活费270元?》
李静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此处的侵犯加引号,是为了说明只是一种被迫的侵犯,并不是积极主动的侵犯,否则就是强奸。
现在的英国已经废除了卖淫罪,虽然在美国仍有个别州规定为犯罪,但已经有大量学者建议取消该罪名。
笔者此处虽然包括了组织行为和强迫行为,但强迫卖淫罪侵犯多个法益,并不影响下文对组织行为和强迫行为侵害不同法益的探讨。
本文未特别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并列的,均是从广义的角度,包括了组织卖淫罪,介绍、容留、引诱卖淫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2页;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苏哲:《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第75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2页;齐文远、刘艺乒主编:《刑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65页。
多数学者在论述非法组织卖血罪时,对组织的非强迫性予以确认,但在组织卖淫罪中,则予以否定,难以令人信服,如张明楷教授认为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强迫卖血罪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