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敢于面对传媒的挑战
田成有
【全文】
公开和透明,是现代司法活动基本的运行方式和职业特点,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通常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司法活动作为当事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社会活动,应当而且必须公开进行。司法不公的情况,通常就是在封闭和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司法神秘主义历来是司法公信力的天敌,司法只有公开、 透明,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权力寻租,才能服众,产生足够的公信力。
自古以来,但凡流言,都是见光即死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要媒体一报道,很多关于这个事件的谣传,就会不攻自破。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全面公开,强调“阳光下司法”,要将全部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我们要学会以平和和开放的心态去坦然对待。越是公开,越是坦诚,便越能得到理解。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高度发达,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传媒已经成为继立法、司法、执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堪称社会公器,这是我们无法忽视的现实。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司法不能再以“低调”、“神秘”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要进入公众视野,推到舆论的前沿。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新闻媒体、网络传媒对司法的作用。以网络、报纸、电视为代表的现代传媒,正在消解和重构着我们的法治,支配着现代社会的公共话语方向,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传媒,法治的实现,无时无刻不是处于特定的公共话语环境之中,媒体所营造的氛围,足够凝聚起一定的“民意”,对现实的法治形成强有力的影响。
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有足够深广的公共空间,需要建立迅速的信息获取平台,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建立配套的民主监督机制。如果法治赖于生存其中的公共话语与法治背道而驰,如果法院的工作、法官的裁判为社会不领情,不买账,法院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法官的地位就会受到误解,法治的实现就会遭到消解。依托于良好的公共话语环境,法院的工作,法官的裁判甚至法治的实现才能得到普遍而坚实的展开。我们要改变长期以来处理此类事件的习惯,学会在媒体的开放之中处理事件,切实实现审判公开,公开的意义不仅可以将见不得人的猫腻减少到最小,而且可以使流言的伤害减少到最小,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更加合理的、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制度,使司法透明原则能够与时代同步。 一个理性而正义的纠纷解决过程,应该是一个表达与实现正义的场所,应该是不惧怕民众的,既然民众选择了司法的方式化解纠纷,只要司法对纠纷的裁判符合了正义,我们就应当充分自信起来。封锁消息,以内部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一个信息不发达,而且组织和政府对社会能够全方位控制的年代,可以适用,可以把事件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不至于造成整体的震荡,保全应有的脸面。但是,在如今资讯和通讯工具都比较发达的今天,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取信息,已成为当今信息化追求的目标。任何组织、政府,稍微大一点的事就瞒不住人,外界总有办法知道。所以,在这样的情势下,如何学会抢占并掌握信息的发布权与话语权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的,公开和透明对于正视听、明是非、堵小道,效果很好,同时也是一种有力的舆论引导。 有意控制和封锁,只能便宜那些小道消息的传播,甚至可能使之更加畸形,向对法院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很多事件,本来就是老百姓认为官官相护,隐瞒真相激化出来的,如果我们处理问题,想到的就是封锁隐瞒,这只能更加证实民间的猜疑和想象,并使之无限放大,加剧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直至群情激愤,酿成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