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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律责任的本质

  (二)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再认识
  笔者在前文给法律责任下定义时,已经提及,该定义可体现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即某种负担。这也是笔者对法律责任本质再认识的结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一种负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纯语义的角度来看,责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负担。“负担”一词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在名词意义上被使用,指费用、开支或者承受的责任;二是在动词意义上被使用,意指承当(工作,责任,费用等)。再回到对责任的讨论上来,即使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责任”一词,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从“份内应做的事或职责所规定的义务”的层面来理解,这种应该做的事情,职责规定的义务,就是一种负担;从“违反某些义务而引起的一种不利负担”的层面来理解,显而易见,责任无疑也是一种负担。
  第二,本质是一个事物与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最根本的要素。将法律责任的本质认定为一种法律上的负担,不仅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伦理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也是其与评价、谴责、手段、法律关系等其他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认识的根本区别。
  第三,前文在讨论法律责任的定义时,可以看出,理论上对于负担说的诟病就在于其片面性。那么当我们避免了这种片面性,并完善了其定义之后,相对于其他观点来说,负担说更加合理,被其他学说指摘的可能性就更小。
  最后,如前所述,否定性评价说、谴责说、手段说等学说都有其缺陷和不足。如果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否定性评价或谴责,则忽略了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客观性;与其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手段,倒不如说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立是一种手段,而法律责任本身并不能称之为手段;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以及规范责任论则显得缺乏客观实在性。把法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可以避免上述缺陷,同时又指出了其作为一个实体的实在性。我国台湾也有学者认为:“责任者,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包括行使权利应遵守之义务) 时,在法律上应有之负担也”。[28]
  四、结论
  行文至此,似乎该有一个结论。笔者愿意以这样一段话作结:
  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如何定义法律责任,尤其是如何认识其本质是任何法学研究者都无法回避的。抛开烦琐的修饰词,以最简单的几个词汇给一个术语做一清晰的界定是一件很难,却很有意义的事情。本文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所进行的一种尝试。而对法律责任本质的所谓“负担说”,也仅仅是笔者的一个初步思考,权当抛砖引玉,期待能够引起关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以及更广泛更深入的讨论。
  
On the essence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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