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责任本质的分析
法律责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如同对法律责任概念的众说纷纭一样,对于法律责任本质的讨论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下先就学者们的观点做简单陈述。
(一)各家学说综述
在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先后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道义责任论。它从人的意志自由的假定出发,主张人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出一个人之所以应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违背了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没有道德上应受惩罚的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有正当理由来确立应受惩罚的法律责任”。[22]总体来说就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它认为社会是一个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等各种利益在内的利益互动系统,各种利益的法律表现就是确认权利以及保障权利的措施。法律责任就是由于发生侵害权利的行为而出现的纠错(纠恶)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以对受侵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侵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社会利益系统的保护”。[23]
3、规范责任论。它首先指出法律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合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承认及保护;而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法律则给予否定的评价。而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因此,“对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24]
4、法律关系说。该学说主张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25]它认为,国家通过授权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制裁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样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需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进而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就转化为一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正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体现。
5、综合说。该观点主张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进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26]它认为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是一种手段,一种否定性的评价和谴责。
以上五种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讨论从不同视角给出了相应的结论,如细细审视,各观点均有一定的局限性:道义责任论仅看到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一致性,但是却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界限,实际上,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未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论仅从利益的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考量,过于注重功利性。规范责任论相对前两种观点较为合理,但其认为“否定性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的观点站不住脚,如笔者给法律责任的定义中所言,法律责任不仅仅是一个否定性评价而已,更重要的是一种负担。法律关系说过于强调制裁,而忽略了法律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制裁,还包括补救和强制[27],将法律责任的本质归结为如此单一的一种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实在不妥。至于综合说,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一种典型的总结陈词似的观点,将法律责任的本质既认定为否定性评价,又认定为谴责,还认定为手段,试问:法律责任的本质究竟是这三者中的哪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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