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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的法律分析

  第二,统一授信管理。每个商业银行均应严格按照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遵循统一、适度的原则,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合本系统集团客户风险管理需要的授信管理机制。要综合考虑集团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准确评估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
  第三,加强集团性关联风险控制。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关联交易”要求,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确保对集团客户信息进行追踪、收集、授信额度控制、授信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的有效性。要针对集团性关联企业风险形成的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要重点加强对集团客户内部架构、资金运作模式、内部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互保、对外投资扩张、主营业务前景等方面的深入调查和分析,采取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因多头授信、过度融资而引发集中性授信风险。二是要强化授后管理,尤其要强化对产能过剩行业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监控和管理,落实各项授信条件,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动态反映客户授后实际经营情况和抵质押等担保代偿能力变动情况,必要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授信方案,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加强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监控,严格审查关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严防集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或利用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操纵利润。
  第四,加强集团客户信息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本行授信尽职管理制度。跟踪掌握客户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档案,保证客户风险监测基础信息的准确性。然后将反馈信息与本行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风险。其次是集团客户信贷风险不能单纯依靠一个银行来解决。为了消除各家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集团客户信贷风险,银监会自2004年起建立了客户风险监测预警。要充分利用内外部的信息平台,防止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内部,要整合资源,建立并完善本行的数据处理中心,形成内部集团客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本系统机构进行查询。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并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间加大沟通与协调力度,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实现集团客户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等重要信息的共享,严防集团客户利用商业银行间的信息不公开而形成多头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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