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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的法律分析

  第一,识别风险。对集团客户甄别缺乏规范有效的程序和手段,难以做到准确和全面。集团客户的股权关系复杂,较难实时掌握集团客户的内部公司总数、贷款总额、行业分布及风险状况等情况。由于集团客户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受各种不同利益的诉求,商业银行难以准确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方,准确监控其关联交易总之,很难实现对集团客户行业发展、组织架构、财务管理、资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能力、管理能力等各类风险的全面分析。
  第二,集中授信风险。与单一客户不同,集团客户的股权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以及经营地区较为广泛特点,银行很难全面、准确的掌握集团客户的信息,容易形成银企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各银行不能实现集团客户的信息共享,使得集团客户能够在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在多家银行过度融资。
  第三,信贷资金的统借统还风险。很多集团客户在内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对信贷资金则实行统借统还。集团内企业往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串用银行贷款,银行很难进一步跟踪贷款流向。有的企业集团在规模扩张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甚至存在长期投资大量挤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短贷长用现象,一旦出现个别银行回收资金或集团销售回笼过缓的情况,资金链就会断裂,对银行系统资金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第四,担保风险。对于企业集团而言,集团客户担保和关联企业互保较为普遍,但由于不少集团企业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较低,在财务管理上,无法分清责任和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当借款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整个集团陷入困境,银行债权难以获得保证。
  第五,逃废债风险。有的企业集团为了逃废银行债务,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或通过兼并收购、破产或在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产或债务,虚化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承债企业的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
  第六,企业诚信风险。集团公司可以与中介机构联手粉饰财务状况,延缓风险暴露。这种种因素使当前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第七,合同风险。在目前的的银行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业务中,由于允许集团内公司使用集团授信,但其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授信业务品种多,担保手续复杂等多种因素,涉及到的合同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难以厘清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夯实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一是完善规范关联企业的法律条款。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对关联企业间关系、关联交易的界定及限制规定零散、不系统,缺少严格界定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相互投资的限制条款,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以及对关联企业形成的集团客户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因此,可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增加规范集团客户内部法律关系的条款,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的经营行为。二是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制定具体、规范、全面的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和识别程序,明确和细化各岗位、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提高授信人员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三是建立总体风险监测机制。商业银行要力争通过对单个企业风险的关注来把握整个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通过对单个集团客户风险的了解来掌握全行集团客户整体的风险状况,提高对整体风险的管控能力。充分考虑集团与银行的整体合作关系和合作前景,合理进行融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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