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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30年回顾与展望

  (二)深化民法比较研究,探索与占领世界民法学前沿阵地
  我们应当借鉴外国优秀的民法制度,但要立足我国实际,尊重我国国情。要借鉴,就应当兼收并蓄,不拘泥于某一个国家的先进制度,因为任何先进的民法都有漏洞,而且在不断发展和变动。通常说民法有法国、德国两种模式,其他国家的民法不外是这两种模式的变种。其实,后来颁布的民法典,例如《荷兰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它们的体系和内容都有其特点和优点,另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有不少可借鉴之处。众所周知,英美法在诸多方面居于领先地位,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借鉴应当有选择,分主次。
  民法比较研究不仅要了解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法是什么,重要的是研究其理论的基点与核心,还应当研究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历史背景,才能更好地把握其实质和特点,得出我们应当借鉴哪些,哪些不能借鉴的正确结论。
  为深入进行民法比较研究,需要了解世界民法发展的新动向,探索民法理论前沿问题,占领民法学前沿阵地,才能使我国民法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法之列。
  顺便提及,近些年来,引进翻译了一些外国新的民事立法和民法论著,公开出版,对于我国民法与民法学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此作出贡献的学者值得赞扬。
  (三)加强民法史和民法史学研究,为我国民法和民法学发展提供历史经验
  有些学者对中外民法史和民法学说史有一定研究,也有外国民法史和民法史的中文译本出版,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发展有积极作用。他们潜心研究,辛勤耕耘的精神值得赞偿。今后应当壮大研究力度,拓宽研究领域,注重研究的深度,多出新成果。
  (四)加强民法指导思想与民法理念的研究,把握民法和民法学发展的大方向
  民法学是应用法学,应当以理论法学为指导;理论法学应当从应用法学中吸取营养,归纳概括出部门法的共同性问题,为应用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我国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在互相促进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有待提高。
  从民法学本身的研究来看,今后应当注重民法指导思想和民法基本理念的研究,没有高水平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就不能产生出高质量的民法学研究成果。
  近代民法发端于18世纪个人主义风靡时期,个人主义的法律理想以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理,因此而导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原则,导出私法自治原则。后来又提出所有权社会化、契约自由的限制和无过失责任的理论,私法自治受到限制。学者还提出民法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又到社会本位演变的学说,有学者对民法已经进入社会本位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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