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规定的人格权是构成个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侵害人格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学者对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成果体现在《
民法通则》建立了基本的民事权利体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特别是《
民法通则》第2章民事权利的第2节,专节规定人身权,其中突出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还规定了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法人享有名誉权等。《
民法通则》还突出了对侵害人格权的保护,第
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赔偿损失,既包括因侵害这些人格权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这样突出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在民法上的地位,是《
民法通则》的重要特点,反映了我国新时期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国策,《
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
民法通则》颁布后,关于人格权的研究有了新发展,包括论文专著等,成果累累,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二、展望
(一)以制定民法典为研究重点,对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全面研究
重点需要研究的是深化制定民法典的整体研究。民法是反映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是调整人们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事权利是人的基础。贯彻以人为本的国策,从根本上说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健全民事法律很重要。制定民法典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学者的重要历史使命。
先进的民法典对社会发展会起重大推动作用。《法国民法典》是反映法国大革命成果,推进法国崛起的工具。我国制定一部先进的民法典,将是反映改革开放成果,推进我国新崛起的重要工具。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学是应用法学,离开民法本身和民法实务的研究,研究成果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并公布的判例,是社会生活的生动画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动向。研究司法解释和判例,既是诠释民法学的研究,也是民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在这方面的研究有成绩不小,但有待提高。如果分析一项司法解释或者一个判例,上升到新的理论高度,成为一篇高水平的论文,对司法和立法都会起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