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否意味着包括所有权,权威的解释持否定态度,理由是如果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法人有所有权,就是否定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其实,民法学者提出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作为投资者享有投资者权益,是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既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有利可图,又保障投资者国家的权益。
民法学者提出的法人所有权理论没有被立法者采纳,有深刻的理论根源。物权中最基本的是所有权,物权的标的是有体物,即物质资料。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债权和知识产权,最终能够转化为物质形态或者通过物质形态才能具体体现出其物质价值或者精神价值。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国家十分重视所有制,在法律上十分重视所有权。经济体制改革深层次的难题是所有制的改革,因此法人所有权在制定
物权法中也就成为难题。
从改革开放开始,所有权理论一直是民法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发表了大量论著,为《
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根据。但是,对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问题达成共识,需要较长的过程。《
物权法》第
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民法学上讲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是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并没有“所有权”三个字,没有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但是这条规定与“经营权”、“法人财产权”不同,它具有开放性和适应性,这与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不无关系。总的来看,《
物权法》的颁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是市场经济新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人格权的研究,为健全人格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等级观念影响甚远。1949年建国后,实行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重公,轻私;重人治,轻法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侮辱人格,践踏人权,令人痛定思痛。文革后,拨乱反正,重视法制建设,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1982年颁布的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这些权利是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例如,以民法上的概括条款为“桥梁”,对概括条款作“合宪解释”,适用
宪法上的这些规定,对侵害这些权利的,可以追究民事责任。葡萄牙民法典还复制
宪法内容,在民法典中规定姓名权和私人生活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