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法学30年回顾与展望

中国民法学30年回顾与展望


魏振瀛


【全文】
  “中国民法学30年”是个大课题,对中国民法学30年作出科学的总结不容易。展望中国民法学的未来,作出准确的预测也比较难。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法教学研究的学者,根据我的亲身经历,讲讲我的体会,是为回顾;谈谈我对今后民法学研究的意见,是为展望。
  一、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民法学研究适应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取得了丰富成果,为健全民事立法提供了理论根据,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为确立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供了理论根据
  根据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民法属于私法。传统民法教材中讲公法与私法的区别,阐明民法是私法;许多民法教材不讲这个公认的问题。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否定私法,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什么私法。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的同时,就发生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分歧,随之形成了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长期激烈的论战。直到1961年通过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否定了经济法学派制定经济法典的主张。1964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的序言部分,结合该法典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概括说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立法上对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论战的结论并没有终止两大学派的严重分歧。从1985年到1986年,《中国法学》分次先后连载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汉章先生的长篇文章《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五十年的争论及其教训》,说明当时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长达50年的争论尚在继续。对这些情况我国法学界只有极少数人知晓。
  1978年我国开始的改革开放事业,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契机,也赋予法学研究以历史使命。实行改革开放,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需要加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立法。在这时,两位著名的苏联经济法学家的两本经济法专著在我国译成中文,公开出版发行,对我国法学界发生了很大影响。我国主张经济法的学者的主流观点是,赞成著名的苏联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纵横经济法学说,把应当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也被纳入经济法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调整对象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的是商品关系说和平等主体关系说,它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奠定了理论基础。《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确立了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地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