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否定论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按照所有制的类型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来自于苏联。苏联社会主义传统意识形态下的法的理论基础是: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的高级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其表现是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其次级形式是集体所有制,其表现形式为集体所有权。而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体现。这样就将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分为三种等级,进而又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三种不同身份的政治等级。这种公开宣称追求不平等,主张不加限制地强化公共权力的做法使得民权被极度压抑。[17]但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是否就是上述苏联的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呢?
我们不可否认这种影响的严重存在,但也不能认为完全是以旧的意识形态和法学思想为基础的。对此,我们应当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来认识。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解放思想的前提下,对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弊端的革除,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革命。如果没有对传统的、极“左”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和所有制经济理论的深刻反思和拨乱反正地重新认识,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及其成就的取得。在改革中,我们突破了传统的、极“左”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束缚,取得了一系列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成果:认识到我国仍然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探索公有制实现的有效具体形式;要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经过4次修改及时确认了这些改革的成果,如
《宪法》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及所有制形式的规定、
《宪法》第
11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从中我们看不到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高、低之分,看不到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的贵贱之别,看不到公有制可以对个体、私营经济肆意践踏的权力,而看到的是各种经济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到的是公权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改革后的科学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
宪法规定为依据,物权法理应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与此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所有权类型平等提供了保障。例如,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外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各经济主体权利平等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的改革、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平等提供了保障。在这样的法治条件下,尽管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就不是以苏联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为基础的,也不必然就会留下公权力侵害民众权利的空隙。从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就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从苏联学习的所有权民法理论中并没有关于国家所有权高于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内容。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的例证无非有两条:一是国家有权追索被他人非法占用的财产,即“国家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不问是直接占有或是通过他人非法转让而占有;不问占有人有无过错;不问占有时间经过多久;一经发现,国家均有追索原物之权。但如因追索原物给无过错的公民或集体组织造成损失时,应给予补偿。”[18]二是对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指“因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发生争议,而在事实上又无法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时,并在排除了任何集体或公民个人对争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可适用推定原则,即推定所争议的财产为国家所有。但推定只是法律上的一种假定,它的效力并非不可动摇。财产被推定为国家所有后发现真正的所有人时,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推定,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19]由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这完全是在民法平等原则下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公平处理,完全看不出国家所有权的特权地位,看不出国家所有权理论允许公权力肆意侵害个人所有权的内容。尽管有些人可能受旧的意识形态和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很深,至今可能“流毒尚未肃清”,但总体而言,并不能说主张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类型的观点完全就是旧的意识形态和苏联法学思想的体现。虽然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仍然存在,这会使物权立法工作不时地受到种种干扰,使得对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制度设计难以符合民法规律,现实生活中公权力侵害民众私权的事情不断发生,甚至还很严重,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进一步推进如何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法治建设。虽然在这方面肃清极“左”的传统意识形态影响的任务还很艰巨,但是由
宪法确认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反对旧的意识形态和苏联法学理论来反对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类型。在物权立法中,我们应当按照改革的新理念为完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而斗争,而不是简单地不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苏联,公权侵害民众私权的根本原因是错误的意识形态,而不是民法对国家所有权规定的本身。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和进步的历史背景下,我们依据
宪法规定,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类型,是依据中国实际提出的主张。《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应当按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模式进行制度设计。物权立法应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各种类型的他物权,这样才能构筑科学和谐的物权体系,确认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当前的物权立法来说,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是彻底排除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进行科学的具体制度设计,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