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最需要的是金融体系的配合。由于自行申报制度下,税务机关的执法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都能仔细审核,从而使逃税成为一种机会行为。因此,对税收的监管不仅仅是国家税务局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且随着结算手段的信息化,银行业的积极配合至关重要。在美国,每个公民(包括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和留学生)必须申请一个社会保险帐号(security number),该社会保险号在申请工作、领取驾照、发放薪金、银行开户、购买保险、购房,尤其在申请信用卡和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都是必需的。而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内部混乱有目共睹(这一点从每年各大银行在高校千方百计抢占信用卡消费市场,甚至无需实名制可窥一斑),加上现金交易仍然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手段,[15]监管可谓困难重重。缺乏金融体系的配合,信用体系也自然不可能健全。因此,在对自行申报纳税的监管的博弈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严重信息不对称,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自行申报制度的功能发挥。
六、总结
尽管问题与困难横亘,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对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意识,对高收入群体调节力度的加强以及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科学化的作用应值首肯。有学者认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我国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举措,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16]笔者认为制度的功能和可行性应当有所区别。在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革之前,引进适应更高水平税制水平的征管手段所带来的问题可能比不引进时更多。因此,只有在对实体法税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的同时,并伴随金融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征管技术信息化和一体化逐步完善,引进更适合分类综合税制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注释】作者简介:张胜,北京大学法学院。
有学者将混合所得税模式又进一步区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具体参见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4页。 今年来有一些国家如爱沙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等采用了单一税制。但是这种税制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前景有待观察。参见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30页。 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傅道鹏、尹伯钦:“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财政研究》1996年第8期。 当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能需上升到另一个层次,即我国究竟采分类所得税制或是其他。如前所述,由于分类税制适用的是经济体制单一,纳税人收入单一固定的低级经济形态下采用的,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正蒸蒸日上,学者们就我国应当摒弃分类所得税制这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这里仅仅是指出我国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和实体税制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完全否定这一制度而墨守成规于源头课征法。 王迎春、孙一冰、王永民,纳税人心声——自行纳税申报任重而道远,载《中国税务》2008年第2期,第11页。 我国利息税自1999年恢复征收,利率为20%,2007年8月15日降为5%。2008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暂免征收。 翟继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税务报(财经论坛栏目),2008年4月16日。 刘华、涂敏杰、鲁威:“中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对比”,《各国税收纵横》,2008年第8期,第37页。 同上,第38页。也有认为联邦税务局对纳税人采单身申报、已婚夫妇联合申报、已婚夫妇单独申报、单亲家长申报四种形式。参见徐建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摘译),载《外税透视》,1996年第1期,第34页。 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郑榕,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载《中国纳税人》2008年第7期,第60页。 王迎春、孙一冰、王永民,纳税人心声——自行纳税申报任重而道远,载《中国税务》2008年第2期,第11页。 在美国,联邦税务局拥有一套现金交易检查系统,对现金交易进行严密监控。澳大利亚也于1988年通过《现金交易报告法案》加以监管。 杨燕英、杨琼,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思考,载《前言》,2008年第2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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