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设计也显得粗枝大叶。例如,关于第一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仅列年所得额项。而我国工资、薪金大多按月发放,而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只有明列个月工资薪金细项才能反映出纳税人的真实税负;仅列年所得项,无法反映出诸如年终奖金、股票期权等特殊工资、薪金的应税额。[9]《申报表》诸如此类的瑕疵不胜枚举,也集中反映了立法者考虑不周,整个制度的出台,显得急功冒进。
三、个人申报期限不合理、类型单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包括日常申报和综合申报两类,日常申报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后,根据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一般是次月7日内)个人所得税款;综合申报则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方式。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申报期限随收入来源渠道、数额大小以及税率等方面的不同,分别按次、按月、或按年申报。这种申报期限不一的设计极为复杂,而且,还涉及到标准不一的困扰。究竟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确认当期收入,不得而知。
相比较而言,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终汇总申报两部分,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收入均由纳税人估算分期缴纳税款。年度终了,不管总收入多少,纳税人都应在规定期限内汇总申报纳税。在纳税年度起初,纳税人首先估算出本年度总所得,然后根据预估所得额进行预申报,并在一年内按估算额分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须按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多退少补,即采取先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10]结算程序得以简化。
从可选择的申报类型上,我国目前仅允许以个人身份申报。这种单一的申报方式不仅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而且使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工资、薪金为例,如果同样三口之家,如果夫妻都就业,每人月收入1500元,应纳税额为零;而如果仅一人就业,月收入3000,就要缴一笔不菲的个人所得税。从税负上而言,反而越是生活负担越重的家庭承担的税负越重,实为不公。相比之下,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单身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单亲家庭申报和户主申报五种类型,[11]申报身份不同,可以享有不同的减免费、扣除额待遇。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和家庭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申报身份,尽量减轻税负。申报身份多元,不仅满足社会多元化群体的需求,而且将生活负担因素考虑在内,真正实现了税收的实质平等。为此,有学者建议我国税收申报制度改革允许家庭申报方式应值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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