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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不足之探悉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额的税收模式。正是因为分类容易从源头控制的特点,因此分类所得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一般而言适用于市场经济水平落后,纳税人税收来源单一、固定的税收开征初期。而综合所得税制下,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计总,从中扣除各种免税额、宽减额、扣除额等项,就余额适用累进税率课征的税制模式。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由于不分收入来源而是一并加以考虑,税收机关无法审查每个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因此自然采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则结合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从世界范围考察,几乎不存在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而是都采用兼具两者的混合税制,各国之间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分类和综合所占的分量互有差别。[4]根据对78个实行个人所得税国家和地区的调查显示,实行分类税制的仅占6.41%,实行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的分别占79.5%和11.04%。[5]可见,并不是国际通行的制度我们就应当盲目跟风,而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模式量体裁衣。[6]
  二、设计粗糙,推行困难
  通常而言,新制度的采用往往需要经过仔细反复的论证,甚至小范围试点,并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不断完善细节方才可行。尽管按照我国通行的实践,从《决定》下发到《办法》出台,间隔似乎已经很长了,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问题上着实费了番头脑;但从《办法》的规定看,寥寥四十余条,恐怕只能勾勒一个轮廓,连工笔都不到,遑论润色了。越是模糊、粗糙,越缺乏可操作性。譬如《办法》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须“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现实中,纳税人可能在不同银行有多个储蓄账户,即使只有一个,纳税人也很难掌握随市场规律不断调整的利息收入,只能去银行查询,[7]可想见申报纳税时银行长龙般的队伍了。这样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工作。正如有人指出,在发达国家如美国,银行会将利息单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客户,因而在我国银行不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境下,只会徒累社会。而且,我国银行利息税自开征以来,长期处于停征状态,[8]即便计入总所得也不同综合所得税制那样对扣除项之后的余额征税,因此实益不大。对于已经代缴袋口的税款,纳税人还需要反向推算从而申报应税所得,同样也是舍近求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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