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不足之探悉
张胜
【摘要】在当下中国税收和法制环境下,个人所的税自行申报制度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必经也是目前急缺的制度。本文结合美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成熟实践,简要分析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所得税征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考进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所得税制;问题
【全文】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税是我们为文明所支付的代价。”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难以转嫁税负的直接税,被纳税人评为“税痛指数”最高的税种,自创设以来就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由于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经济能力影响最为直观,其征收手段一直都是令各国头疼的问题。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强调《
个人所得税法》第
八条规定的“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等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006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方法。至此,我国基本确立起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制度设计粗糙以及缺乏制度运行的配套环境等原因,该制度虽确立不久,就已经暴露出众多问题。
一、自行申报制度与实体税制相脱节
纳税申报作为一种确立应纳税额的程序性制度,应当建立在个税实体制度和模式的基础之上。换言之,税收征管手段应与税收模式配套一致。不可否认,自行申报纳税确实是当今世界通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但盲目引进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和其余我国所得税税制并不匹配。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世界通行的实践主要分为分类所得税制(亦称个别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1](亦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2]我国1980年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在1987年的《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改为分类所得税制[3],此后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