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为何“合法但不妥”
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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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人大代表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但由于其同时担任广西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同意云浮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被迫搁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同时当选两地代表虽然都是合法的,但是不妥。”(6月2日《检察日报》)
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框架和社会环境下,如何看待这一“合法但不妥”的现象?
首先,同时当选两地代表,“不妥”在哪里?实行议会制度的各个国家,议员的合法性根基在于背后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不同议员来自不同群体,划分群体的标准主要通过地域。议员或出生成长于当地,或服务效力于当地,从而为当地选民所熟悉和信赖,推举其为当地利益说话的代言人。我国《选举法》第五章专门规定“选区划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这明确体现了代表与其所在行政区域之间的密切关系。
之所以强调区域性,是因为立法并不总是共襄盛举的全家福,一个各方利益相互博弈也相互妥协的立法过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常态。这里面的博弈各方,既有行业,也有地域。人大代表迁出当地,已不能充分代言当地利益,也就失去了被当地选民信赖的理由;而身兼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也许会有能者多劳、造福各方之美,可一旦在两地利益发生冲突,需要其为本地区利益发言时,又该如何处之?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湖北、辽宁和湖南等各省代表都在为本省争夺“新特区”而提交联名议案,明里暗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很难想象,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如果也身兼湖北、辽宁两地代表,在这场区域发展争夺战中,他究竟该在哪一省的议案上签名?假使采中立的姿态,那恐怕就不能说是充分代表了任何一省的利益,实是于“代表”二字有负。
正是在这一点上,梁广镇身兼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的人大代表,有所“不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两地的级别是否相同,而是在于两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从而也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梁广镇可以在广东省兼任不同级别的代表,是因为隶属关系的存在,使其所代表的县、市利益之间具有逐层的包容性。但是,广东云浮和广西百色之间没有任何行政关系的隶属,二者之间的利益不仅不交叉,而且存在着冲突的可能。看清了这一点,不需要对作为企业家的梁广镇兼两地代表的目的做诛心之论,也很容易便能得出“不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