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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一二三

  三点感想
  1、人治所体现的是人对人的统治,它是以等级制为前提条件的;法治所体现的主要是人的自治,它是以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为基础的,离开平等讲法治,就象自己拔着自己的的头发要离开地球一样荒唐。法治是什么?尽管法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始终无法超出亚里士多德对国家法治的经典定义:“已经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然而,良治与良法,是以平等为基石的,人作为社会的细胞,由于个人生存环境的局限,法律不可能做到人人平等,但人人应当在法律面前平等。对立法者来说,只有当他意识到自己将和平民一样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拘束时,所立之法才不致于是恶法或苛法;对行政者来说,只有当他意识到,即使最伟大的君主,他的血与乞丐的血也是一样的颜色,当他任性地让一个平民付出血的代价时,法律必然会让他用自己的血来偿还时,才不敢滥权或弄权;对司法者来说,只有当他意识到,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也不应该有别的上司,枉法的裁判,必然会使自己付出相应的代价时,才有可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
  2、法律的生命在于其价值预期的必然性,而实现其价值的手段是斗争,不管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只有通过权利人主张才能从白纸黑字的法典是走出来,变成现实生活中活生生东西,而权利主张的精神内驱是平视权威。如果说,道德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便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戒备。人都有善恶两重性,伟人也不例外,善以利人和自律为表现形式,恶以利己和恣意为表现形式。在社会交往中,为了防止和遏制个人恶性膨胀,保证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不受侵害,人们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以权利的形式把个人的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固定下来,并把原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割让出来形成社会公权交由国家掌管和使用,以保证留给自己的那一部分权利的安全实现。由此可见,国家的设立,是以保证社会成员法定权利的实现为前提的,作为社会公仆的国家公职人员,除了按照人民的委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外,没有也不应该有其他任何特殊的利益,作为人民的代理人,他们既是社会精英,又带有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弱点,稀缺的权力资源一旦与他们自身的各种弱点相结合,,极容易产生腐败,恣意的权力比平民的任性对社会的危害尤烈,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对其行为加以制约,制约的方式就是权力和权利的所有者时刻准备着主张自己的法定权力或权利,当自己代理人的行为一旦越过法律界标,侵害到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时,任何人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都可以且应当向他们说不,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能进入这所门槛已经破烂的房子,这便是法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并不仅是白纸黑字上的法条,而是一种超越时空的精神,这种精神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平视权威,如果说,一个温驯的民族,培育的只能是更加专制的政府;那么,在一个国家中,只要有一个人不受法律的约束,所有的国民,都可能会成为任其宰割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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