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 司法必须被尊重

  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激发了国民参与案件讨论的热情,调动了国民参与法律解释的积极性,可以说,这是公民解释法律的大表演,是公民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层渴望和集体锻炼,最后法院的判决是从无期改为五年,这个案件不管大家的争议和看法如何,尽管这个判决在许多人看来还有瑕疵,但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不管是当事人也好,还是其他人也罢,我们都应该表达出对生效判决的尊重而不是非理性地对法律的嘲讽。
  曾经被誉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案件的陪审团因为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而判决辛普森无罪 ,该案一时引起了美国人的一片哗然。虽然他们在情感上可能会接受不了,但随后美国人表现出相当的理性精神,纷纷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国民所应具有的态度。也就是说生效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而不能有丝毫的妥协和退让,否则,这是对判决严肃性的亵渎。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最基本的就是法律的尊重,对法院判决的尊重,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国民应该具有的态度。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对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指手画脚,甚至抗拒执行,不仅削弱的是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动摇了国民对法律的忠诚和信赖,不利于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如果一个公民连判决都不尊重,我们又怎能建立起法治国家呢?对待法院公正的、一锤定音的判决,国民以及新闻媒体应该表现出对判决结果的尊重,这种尊重本身是法治的进步。
  当然,静心而论,我们不可能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成为苏格拉底,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能像苏格拉底那样以信仰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具备苏格拉底那样以生命去实践崇高的道德精神。我们也许还会发出这样的质问:明知是一份错误的判决,难道我们还要服从和尊重吗?苏格拉底的学生也曾经疑惑地问过这样的质疑。在苏格拉底面临着明显不公正的判决而又有逃狱机会时,他的回答是,虽然判决不公正,难道我逃狱就是公正的吗?他这种“以身试法”的殉道精神不仅成了西方悲剧精神的源泉,而且还塑造了西方社会服从判决和遵守法律的典范,成为西方国家法治的另外一个活水源头。我们要顺利推进中国法治,我们不能总是嘲笑或者质疑法院的判决,我们更不能见好就上,就坏就跑。
  法治是要以人们普遍地对法律的忠诚、服从为维系的。以功利主义、机会主义的态度去看待和对待法律,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服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规避、不服从,这是不可能有什么法治社会的。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里,民众普遍地遵守法律,人们具有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这是一个社会稳定、和平的最基本条件。我们更多的是需要苏格拉底那种服从判决的殉道精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