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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 司法必须被尊重

法律必须被信仰 司法必须被尊重


田成有


【全文】
  法律必须来源于信仰,在我们寄希望于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必须建立起信仰法律的传统和习惯。 法律作为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官除了信奉法律,没有更高的权威。法官不信仰法律,不忠实于法律,只是唯上、唯权、唯命从事,那不可能是一个好的法官。法官的职业就是崇尚法律,就是视法律为自己的生命。
  法律信仰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是从内心产生的对法律神圣的价值追求和信念,是深深地植根于内在心灵深处对法律高度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的情感投入。从浅尝意义上理解,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忠诚法律,信奉法律,就是要使自己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
  有信仰的值得我们永远敬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把信仰法律的精神发扬到了极致。根据雅典当时的法律,如果苏格拉底认罪,可以以交纳罚金或选择放逐的方式来代替死刑,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认为坚守良心和真理比生命还重要。弟子们都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公正,不应当去尊重和执行,所以在行刑前的一个月里,劝老师越狱。苏格拉底的朋友还制定了周密的越狱计划,甚至都准备好了贿赂看守的钱财,但苏格拉底再一次拒绝了。在他内心坚信法律是神圣的,逃避刑罚却是对这种神圣的背叛,那是他作为一个雅典公民所不能接受的。
  苏格拉底对设法营救他的人说:我在70年之间都没有离开雅典,就等于说我以自身的行为和国家签订了契约,表示服从国家的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我身为雅典公民,一定要遵守法律。法律以不义的方式判我有罪,但我不能因此而违反法律!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的法律吗?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审判虽然不公,但却是合法的,自己跑出去意味着违背法律,而这法律是自己亲自同意遵守的,偷偷跑掉如同违背自己亲手所订的契约。如果我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
  时过境迁,今天不管人们对苏格拉底之死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尽管人们对裁判的公正性会嗤之以鼻,但苏氏用生命去捍卫对法律的信仰,这种精神是值得人崇敬的。苏格拉底之死令他的名字与雅典政制一起永垂史册,并激励后人像他一样重公义、重法律,自觉遵守心中的道德律令和法律准则,敢于超越个人的荣辱毁誉甚至生命,古希腊法治的精神也正由此得以显现。苏格拉底舍身取法的行为背后,说透了,正是我们所欠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根植于一个民族心灵深处的法律信仰,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现代法冶最核心的精神要素。
  差不多与苏格拉底同期,在中国黄河流域繁荣昌盛的秦国,有一个曾经为秦国统一法制、富国强兵,立下不朽功勋的法学家也被判死刑,他就是商鞅。为了活命,为了逃生,他选择的是他不惜几次规避、藐视甚至违反自己曾主持制订的法律,他先后逃到魏国和商邑,举兵伐秦兵败后而被杀。同样的,还有李斯,他是秦国的丞相,是《秦律》的主要制订者之一,没想到最后,他所参与定夺的五刑,就用在他身上了,成了作茧自缚、自陷其中、惨死而终的法律牺牲品。同样是面对死神,同样是面对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商鞅没有苏格拉底那样从容,两位思想家对待死亡的态度选择是迥然不同,这种不同深刻反映了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制观的差异,反映了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信仰主义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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