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体系是整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是规范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标识、监督检查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现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显然未起到此作用。因此,首先,要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义,不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只界定为强制性标准,并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含的级别和种类,从而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其次,根据农产品标准的特点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事实,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起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再次,应将目前散在于其他章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条文并入第二章,如第20条关于生产技术规范的条款完全可以放入第二章,以便整部法律的协调统一;最后,要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且必需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为了使这些标准家喻户晓、让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广泛采用,政府有责任将其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从而可避免实践中出现的个别机关单位为了牟利在网站上只提供付费下载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情形。
3.农产品产地环境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包括农田土壤、农区水系及大气质量,是支配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具有直接性和长期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污物排放及农用化学品大量施用使我国农田土壤、农区水系及大气质量严重退化: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加剧,地表和地下水系污染严重,大气复合污染加重。虽然《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已对农产品产地的监测评价、产地修复保护、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仍需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重新界定禁止生产区域。笔者理解,《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之所以采用产地环境标准和农产品本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禁止生产区域,完全出于技术层面的考虑,而忽视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技术上,要确定某农产品产地是否为禁止生产区域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其中自然包括对该产地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验的环节,即因经过科学试验证实农产品产地所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某最高限量时,该产地所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故将该产地划定为禁止生产区域,该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即为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产地环境安全标准。而从法律操作层面看,一旦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标准确定,则同类型的产地皆应被划定为禁止生产区域。另外,由于在种植养殖环节很难区别是食用还是非食用,如玉米既可直接食用,也可作为饲料,甚至工业原料,因此要明确特定品种特定用途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综上所述,禁止生产区域可界定为:“农产品产地不符合生产特定品种特定用途农产品所需的产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特定品种特定用途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