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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研究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问题
  农产食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造成农产品的不安全。而其中的很多环节都要涉及到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合理的分工,加强管辖方面的协调,难度非常大。但这些问题并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得以解决,而实践中各行政机关依旧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俗称“23号文”)来进行分工,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该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实际效果却未尽人意,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督体制条块分割问题十分突出,在管理体制上往往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民间流传着“八个部管不好一头猪”的形象说法。除了食品药品的监督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等几个块块之间的模糊地带,各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亦十分复杂。卫生部、农业部从中央到地方均为分级管理;质检总局、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原药监局中央和省一级部门属分级管理,而省以下部门属于垂直管理。食药局成立后,地方上尚无食品监管的职能部门,如何实行地方上的监管还是未知数。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界限和责任又不很明确。很容易出现执法真空和推诿的情况。[3]
  5.监管手段规范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首先,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监督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该条所称“费用”是仅指检测费用而不包括样品费用,还是包括样品费用?显然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许多基层农业部门为了监督检测常常要到田地或市场购买农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其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该条所称“检测”是快速检测,还是定性检测,抑或定量检测并未明确界定,实践中,如果按快速检测进行执法,可以迅速制止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扩散,但由于快速检测有较高的假阳性比率,因此可能导致误判,损害被检测者的利益;而如果按照最权威的定量检测来处罚,固然很难导致误判,但由于农产品的流通很快,等检测结果出来时农产品早已销售出去并可能已造成危害。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只能查封、扣押,不能采取其他处理手段,而农产品很多都是鲜活产品,比如蔬菜,不及时处理就会烂掉,而生猪圈养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以上这些经济损失或经费由谁来负担,都缺乏明确的依据。
  6.农产品责任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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