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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研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研究


杜国明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调整农业初级产品法律上的空白,基本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但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还存在着农产品范围不明确、禁止生产区域界定不清、法律责任规范不足等诸多不足。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构建出适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运行规律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问题;完善
【全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56条,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产品由数量管理进入到数量质量并重,并更加注重安全的新阶段,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入依法监管的轨道。该法明确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系列法律责任;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监管的主体地位,确立了监管体制与执法依据。一些地方存在的蔬菜生产中违禁使用剧毒农药、水产品养殖滥用孔雀石绿、生猪养殖中违禁使用瘦肉精以及棉花采摘中掺杂使假、鸭血用猪血与添加剂加工而成、鹅鸭用“沥青松香”拔毛等问题将被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同时,的出台也填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空白。[1]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原已有一些法规,但只是针对特定的农产品或某些环节,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了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管,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其以“农产品”为调整对象,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与《食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食品”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不重复,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空白,同时又与它们相互衔接。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政府监管行为和秩序,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其囿于全国通盘考虑及改革的实际进程,加上作为基本立法其规定所必需的原则性、框架性,难免存在一些立法调整不足的地方,部分规定缺乏普适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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