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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笔者认为,一方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纲要》作依据,在制度创设上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具体到有关行政许可权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转移问题,部门行政机关都是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行政职能来自政府的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设置或者撤销哪些政府部门,也可以调整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属于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是其权限范围内的事。[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核心就是调整部门间的行政许可权。若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就完全合法。


  

  四、行政服务中心体制下行政审批办理方式的发育与检讨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的大背景下,自1996年深圳市成立首个行政服务中心以来,地方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了名称各异、职能类似的机构。


  

  1、机械集中审批阶段。在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之时,地方政府就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在服务大厅一般都设有触摸屏、显示屏、网站等,各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的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都向社会公开、公示。应当说,这个时间段的行政服务中心等类似机构更多地是体现在政务公开的载体功能上,将各自为政的审批变为“串联式审批”。


  

  2、统一、联合(并联)办理阶段。如果一个行政许可申请只需一两个部门审批,那么上述机械集中审批机制,再加上“一个窗口对外”和工作人员享有审批权,就能完全体现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但是,在我国现有政府架构、部门分权过多的情况下,往往一个行政许可需要多个部门办理,多头审批现象严重,导致“内部循环”冗长。《行政许可法》充分吸收了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有益经验,并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这就确立了“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制度。在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统一办理”是指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后,直接转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再办理,减去了申请人往返各个部门递送申请的程序。“联合办理”是指行政服务中心先指定一个部门主办,然后采取联审、会签的方式,一次性收文、办结,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并联审批”。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规定:各行政机关对各自驻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应充分授权。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进跨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审联办,开展工程项目和其他联办事项的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和联合审检。这种行政许可办理制度比“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有了改进,办事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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