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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Discussion in Relatively Centralized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Lisence


耿玉基


【全文】
  

  《行政许可法》第25条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纲要》)第19条又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从以上两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规章可以看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


  

  《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从2004年开始,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历了三年起步“阵痛期”,进入了“中程加速”阶段。但据了解,全国各地还没有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因此,行政许可权如何集中,既需要理论的研究,也需要实践的探索。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核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所谓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言之,就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适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情形,主要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办理某一类行政许可项目时,原本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对集中后只需要一个部门办理。这样,同级政府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权就需要整合和重新配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涉及机构调整、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而目前行政服务中心没有独立的行政许可权,其中的“集中、统一、联合”等行政许可办理制度,只局限于工作流程、部门协作方式的不同。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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