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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构成与配置

【注释】作者简介:张辉,男,1972年出生,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研究》(项目编号:06ZC122)、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委会立项课题《我国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0604003A)阶段性成果。

宏观经济调控法学通常简称为宏观调控法学。
沈国民、王立民主编:《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张辉:《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经济学认为所谓“市场缺陷”还包括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等。其实,外部性问题几乎是任何行为都会产生的,其既可归入“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障碍”,如垄断,也可归入“市场的唯利性”,如公共品的“搭便车”;而公共物品可以看作“市场的唯利性”,信息不对称则可以看作“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我们通常所说的“宏观经济调控”,国外有的学者称之为“宏观经济调控或调节”(macroeconomic regulation)或“宏观经济调节或调整”(macroeconomic adjustment),有的学者称之为“宏观经济协调”(macroeconomic coordination),还有的学者直接使用“宏观经济政策”(macroeconomic policy)的提法。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17页。
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含义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是指全部国家机关的集合体,后者则是指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如我国宪法总纲第三条,以及第三章的标题使用的是“国家机构”,而非“国家机关”。
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225页。
张辉:《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参见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周红:《行政权论》,载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张辉:《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董玉明、段浩:《区域经济调控权法律制度初探》,《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年第8期。
根据一般系统论的整体性思想,宏观经济调控权与中观经济调控权之间,是一种“整体性权力”与“局部性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两种不同的经济调控权在运行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因为最高政权机构和各地方政权机构之间“客观存在的利益上的差异”——对财政分配、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目标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要求,而产生某种“整体性权力”与“局部性权力”之间的博弈。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5页。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王全兴:《〈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序二》,载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有的学者认为,这三种权力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存在着明显的交叉性。参见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杜栋:《管理控制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在某些“三权分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监督权不仅包括对宏观经济调控执行机关宏观经济调控执行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还包括对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机关宏观经济调控决策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
所谓社会权力,是指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张辉:《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求索》2008年第5期。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5—26页。
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所谓社会主体,包括人或组织两个方面。
【美】阿伦·德雷泽:《宏观经济学中的政治经济学》,杜两省、史永东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潘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赞成或反对》,《金融法苑》2000年第6期。
林兆木、慕海平、黄志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际比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112页。白钦先、郭翠荣主编:《各国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王广谦主编:《中央银行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0页。《日央行缘何收购银行持股权?》,《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0月7日。
林兆木、慕海平、黄志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际比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112页。
代议机关的权力是一种表达权(通过议事的方式表达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集合权(代议机关是一个众多代表组成的议事体,每个议事体成员都有在议事体中表达和作出决定的权力,但是每个议事体成员都不能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问题),以及会议权(代议机关决定所有问题都必须通过会议的方式作出)。
行政机关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执行权,这一权力的价值在于效率,其行使的方式就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这一权力也是一种命令权、行动权、管理权、强制权。
20世纪60年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出现的“滞涨”问题,使凯恩斯主义受到很大的冲击。现代货币主义学派、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等各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提出了宏观经济调控无效的观点。这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出现,并未使得各市场经济国家放弃宏观经济调控的实践,在客观上反而使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实现的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同时也使得各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时更加趋于谨慎。如果从这一“谨慎决策”的发展趋势来说,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由代议机关行使,更加有助于吸收最大多数人的建议,同时,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执行也容易得到最大多数人的配合,从而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常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国家预算”,是全面地、集中地反映政府收支运作过程和情况以至整个国家机构活动的窗口和途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职权,本质上并非是一种监督权,而是一种决定权。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上的权力通常被概括为四大权力,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参见蔡定剑:《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宏观经济调控决策实际上就是在几种宏观经济调控决策备选方案中作出选择。
我国《宪法》第88条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所谓“总理召集和主持”,即总理有权决定开会日期、议事内容,并按照总理负责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问题。因此,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执行权中决策权的主体是国务院总理,并不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页。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在宏观经济调控执行决策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制度。参见强雨、周刚:《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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