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打破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头上的专家光环了,那么为什么应当把属于合议庭的最终裁决权让位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成员经过开庭审理,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能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而且他们长期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工作,他们的业务水平并不一定就比审判委员会委员差。合议庭在案件事实与证据方面存在争议的焦点,到了审判委员会争论的焦点还是这样一些,审判委员会对于合议庭难以解决的事实与证据上的难题同样难以解决,最多是讨论决定是否要将案子报到上级法院而已,而对于案件的审理在实质上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3、审判委员会能防止合议庭滥用审判权吗
有些人认为,审判委员会人数较合议庭人数多,意见很难统一,可以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发生。笔者承认,在当前中国大的法治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尤其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正常干涉,法官素质良莠不全,各种诱惑日益增多,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意图通过审判委员会来防止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恐怕是无能为力的。首先,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刑诉法规定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需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那么对那些非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如果合议庭法官要枉法裁判的话,审判委员会也是鞭长莫及;其次,合议庭法官可能会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难道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就不会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就目前而言中国还是一个人情社会,审判委员会委员们的人际关系的复杂程度绝不会亚于合议庭成员,他们要对一个案件施加影响比一个法官容易得多;最后,真正杜绝法官腐败要从制度根源上着手,比如,增强裁判既定力,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加强法官修养,提高法官待遇地位等,而不能舍本逐木。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时候反而不利于公正办案,审判委员会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尽管委员们意见不一,但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有案子都会有一个最终的结论。现实中的情况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子的裁判结果万一出现冤案错案,因为审委会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构,很难追究哪一位委员的责任。案件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也可以以此为由而置身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案件的承办法官把案子向审委员汇报以后,就一身轻松,万事大吉了。我们说,权力和责任是不可分的,如果你只行使了权力,而不用承担行使权力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的时候,这种权力就可能被滥用。审判委员会就是一个只行使权力,而不用承担后果的审判组织,它的存在又导致了合议庭也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我们把案件的最终裁判权真正交给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起权力行使不当所带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