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研究生时,我,他,两位教俄语的老师,四人共同翻译了乌克兰知名学者,乌克兰科学院院士,刑法教授(很遗憾,现在找不到原始资料)写的获奖作品《乌克兰刑法典中侵犯人身罪》一书,翻译是艰辛的,因为只有宝来一人是学刑法学的,所以全书的最终统稿与校稿均是他一人在做。书译成以后,因为译著出版的受限,终于在当时没能如愿出书,仅由科研处打印了几册分给我们四位译者。经近二十年的几次搬家,译稿已荡然无存。但我们的艰辛是付出了的。后来在内刊,《国外法学参考资料选辑》上,分期将每人译出的部分刊登了一些。记得我翻译的《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在1987年底和1988年初的两期上连载了,当我得到刊出的译稿时,正在苏联作访问学者,这个做学问的小故事别人也许都不知道,但我记忆犹新,因为译者中的二人如今都作古了。这以后,我们才懂得翻译工作不能做,因为连劳动的结果都不能面世。宝来翻译的部分至少与性犯罪有关 ,因为那时他常与我交谈。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刑法学界还无人提出“夫妻间的强奸罪”概念时,他翻译的那部分中有,也就是说,这一概念在国外已经不是未被承认的概念。我想宝来后来的科研方向之一有“性犯罪研究”,恐怕与这本著作的启示有关。但当宝来的研究课题提出时,仍被认为是超前的。我那时也着实为他担过心。八十年代中期,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我国学界也还是较为封闭的。后来,宝来因此方面的科研成果,被邀赴香港参加了国际学术研讨会。这终于是宝来生前可以慰籍的一件事。
宝来的科研是艰辛的,脚踏实地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科学领域要争取参加一个国家级项目很不易,何况宝来属于极不愿社交者。他承担了《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元代法制史部分十多万字的科研任务,他埋头于读书和写作。他为给刑法研究生讲课,写了厚厚的《中国刑法史》的讲稿 。
宝来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我记得,在九十年代中期,宝来住在二室户中,后来,他所住的楼拆去重盖,他住在给拆迁户安置的老西楼中,我去他家看,一间向北的房子,是孩子的住室兼杂物室。向南的房间略大一些,南窗下支着一个大大的木板双人床,床单是由两块颜色不同的格子布拼凑起来。因为是硬板床,床上显得很单薄。挨着床,一个大书桌,放满了宝来的书和办公用具,桌上永远是打开正在写作的手稿。桌子和床都是白色的木工板本色。因为还是十多年前他们结婚时所做的家具,式样自然很老了,连油漆都未上,因为他一直无时间自己去上漆,可是请工人,他又请不起。他的文化不高的妻子有一次对我说:“他总在写,总在写。我睡一觉醒来,他在写,再睡一觉醒来,他还在写。我说,睡吧!他说,你先睡,我再写一会儿。”她说着,流下了泪,我也流下了泪。中国的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