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止法外从宽或从严的倾向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坚持宽严有度,均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宽严相济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但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否则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刑事政策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它是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所采取的对策和策略,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特征,不能直接作为司法的依据,其指导功能必须经过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正确区分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界线,加以灵活运用,达到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效果。
宽严相济不能法外开恩,不能法外从宽。要防止为了追求刑事政策效果而突破法律界限的倾向。比如有人就疾呼:“谨防宽严相济政策的误用和滥用”。 在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在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幅度上,都必须以刑事法律为依据,不得突破现行制定法的规定。
3、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平等保护的倾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体现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合法权利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应该讲,这一政策本身的宽与严均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我们在办案中,对应当从宽的案件不能因强调对被告人从宽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对应当从严的案件,也不能因强调对嫌疑人从严而忽视了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的观点认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是对立的双方,因此就简单地理解为对一方从宽就意味着对另一方从严,宽严相互对立,不可调和。其实矛盾并不是绝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仍能达到和谐统一,其关键就在于我们要寻找到达成统一的路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应尽量寻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共同利益所在,争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对双方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
实践中,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及时撤销案件或者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等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要正确看待嫌疑人、被害人双方的诉求,既不能因被害人的无理要求未被满足,为安抚被害人而对应当从宽的嫌疑人从严处理,也不能因强调对嫌疑人的从宽或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被害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的保护。
4、防止重过程轻结果的倾向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许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程序较易引起重视,但如果将注意力仅集中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实际结果就不能达到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指导思想决定了宽与严都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效果,因此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一般而言,在办案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精神,并适用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其最终也应该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过程与结果也是辨证统一的,办案过程是针对个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体现的是法律效果,结果是适用法律后产生的社会结局,主要体现的是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必须兼顾,既不能以牺牲法律甚至违法办案为代价去追求社会效果,也不能不顾社会效果而机械死板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办案实践中,在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常因自己的愿望或利益是否得到满足而提出要对嫌疑人从严或从宽处理的意见,而其意见往往带有很浓的感情色彩,而无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既要让矛盾的双方心平气和,又要符合法律规定。重结果的观念,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要对采取何种方式可能会出现何种结果有预见性,这种预见是建立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本人及家庭社会状况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办案中不能仅局限于卷宗材料,还要对案外情况多作了解。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还应注意了解被害人、被告人是不是心顺气畅,对办案有无意见,并做好辩法析理等说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