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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二、当前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后,关键是如何在执法中加以贯彻。公安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当前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1、民警的执法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存在不适应 


  

  自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但长期的工作中形成的行为模式及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的反作用,使得民警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理念,一些民警过于强调打击职能,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只重视从重从快,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思想在部分干警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办案环节本身,忽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忽视综合运用公安职能解决矛盾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由于过分依赖严打政策,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走群众路线、教育、感化、挽救的意识逐渐淡薄,怕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怕形成热点问题,而形成的“可拘可不拘的要拘、可捕可不捕的要捕、可诉可不诉的要诉”、“拘了要捕、捕了要诉”指导思想,使一批可以使用宽缓政策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也受到了超过限度的处理,导致了“矫枉过正”的结果,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有的民警办案不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易引发新的矛盾和对立情绪,这些都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主要依赖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无所适从。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同时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现行的考评机制有些部分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过于追求打击数量和效率,而忽视了质量和公平。比如下打击人头数任务,必然导致民警将本该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凑数;下逮捕数任务,可捕可不捕的必然都会呈捕凑数。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又普遍存在立案不实、不破不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该严的没有严到位,对一些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的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上。惩处往往较轻,或淡而化之,处罚落实不到实处。还有大量的“三逃”人员未抓获,大批的在押犯罪人员余案未挤清,团伙案件中的同案犯未抓获等现象也都体现了打击力度不够。 


  

  3、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论“宽”、“严”,其终极目的是在法定条件、范围、幅度内达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既要保证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要起到教育与震摄作用。刑罚的一个重要功效是惩罚与教育罪犯,惩罚主要依靠剥夺罪犯生命、人身自由、相应财物、权利等方式实现,教育则需要一批专业人员长期、耐心、固定地专注此项工作,才能使相当部分罪犯认罪伏法,目前惩罚与教育两项职能均由国家司法力量履行,基层帮教组织、矫正团体,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效。而要发挥该类组织、人员的作用,又是一个系统、庞杂的社会化工程,短暂时期内无法实现,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势在必行,必然导致部分适用“宽”等同于“无”的现实状况,比如,当前大量轻型罪犯被适用缓刑、管制等,一经判决就形成一种案了事绝的概念,未达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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