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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惩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因为犯罪是对社会造成现实危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如果犯罪概念不是客观的,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以及法官的恣意判断。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主观主义重视的是行为人,所以又被称之为行为人主义;主观主义认为行为只是具有征表犯罪人危险性格的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征表主义。客观主义有利于刑法机能的发挥,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因此,在近代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以行为人的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结果为定罪和量刑根据的客观主义刑法观,成为了现代各国刑法的最佳选择。 


  

  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是根本对立的,二者之间不可能完全统一起来,而我国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现阶段的刑法虽然倾向于客观主义,但其客观主义立场并不能贯彻始终,经常出现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徘徊的情况。如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问题上,就经常出现以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因素。例如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为“没有中饱私囊的贪污行为或者用于扶贫的受贿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作为犯罪看待”的观点就是其体现。本来,不是为了中饱私囊或者用于挥霍的这种并非完全利己的主观动机,只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稍小、责任较轻而已,但不能抹杀贪污、受贿行为本身客观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但上述观点却完全无视了这一点。 [7]在我国刑法中,这类主观判断优于客观判断的现象还比比皆是,在今后我国刑法的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客观主义立场,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刑法的“保护人民”的作用。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成果和科学经验,这一点在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上尤为重要。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理论虽然也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有其合理之处,但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来看,这些排序仍有其不足。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排序必须以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为前提;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能够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为基本要求。因此,以认定与处理犯罪的过程为标准,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当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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