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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三) 对第三种排序的评述 


  

  第三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论者认为“可以将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适当的改造,以使其适应评价犯罪的需要。”,“在由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完成对犯罪的事实评价后,再由犯罪客体要件完成对犯罪的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最后由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完成对犯罪的责任评价。犯罪构成顺序的微调,在形式上并未对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大的调整,但将过去对犯罪的平面评价体系改造成为立体评价体系,其实质意义是深远的。” [5]这种排序明显是对德日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模式套用的结果,试图能通过这种简单的套用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改成所谓的“立体评价体系”。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德日的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是有很大区别的。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判断某行为成立犯罪的最初的,也是最终的,唯一的标准,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也是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统一。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中的构成要件是独立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不包含实质评价的内容,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事由,他们认为,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实质上却不具有违法性。而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不仅形式上符合犯罪轮廓,实质上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它既积极的表明了行为构成犯罪,也消极的排除了其他合法行为。 


  

  论者以犯罪客体要件来完成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通过违法性的评价来实现实质的限制作用,排除具有排除违法性事由的行为。”。 [6]但实际上是没有认识到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体系与正当化事由是并列的、平行的,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关系。虽然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联系紧密,但并不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内部的有机组成部分。论者试图让犯罪客体要件起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中的“违法性”要件所起的作用,但在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中,违法性的判断并不是根据具体的违法性要素做出积极的判断,而是消极的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我国的犯罪客体要件所起的作用并非消极的排除,而是起着积极的判断作用,因而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要件类比于“违法性”要件是完全违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 


  

  二、 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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