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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二)对“行为发展论”排序评述 


  

  “行为发展论”排序是赵秉志教授所提倡的一种以行为发展之内在逻辑为依据的排序,其排列顺序为: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他认为,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离开了人就谈不到犯罪行为,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之后,还必须依次具备犯罪主观要件,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要件之后是犯罪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 [4] 从犯罪行为发展的顺序来看,这种排序是科学的,符合犯罪行为的一般发展逻辑,确实揭示了各个要件在犯罪行为产生发展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一般规律。但刑法的最终目的不是认识犯罪行为如何发展,还在于通过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对之进行惩罚,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因而,我们还必须有一种有利于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而仅仅按照犯罪行为产生发展过程的顺序来排列是不够的。此外,按照“行为发展论”的排序方法,将犯罪主体排在第一位是有主观主义之嫌疑的。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诚然,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主要在于犯罪人反社会的危险性格,刑法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处罚犯罪人,使其认识到其行为是为社会大众所不能容忍的,因而必须改正。刑法的最终归宿必然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但处罚“行为人”必须以“行为”为基础,因为“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只能通过外化的“行为”才能判定,在我们的科学条件没能达到不需行为即可判定危险性格之前,我们只能以外化的“行为”为基础。因此,在分析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时,我们应当首先寻找客观损害,而不是首先去寻找犯罪人,这样将有利于防止“先抓人,后找事实”的情况出现。 “行为发展论”的排序将犯罪主体要件排在第一位,即将“行为人”排在第一位,这一排列虽然符合行为科学,但却不利于刑法保障人权之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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