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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一、 理论纷争及其评述 


  

  (一) 对传统理论排序评述 


  

  传统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为: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学者认为,传统的排列顺序是按照认定犯罪的过程排列的,其理由是:“认定犯罪的过程一般是:首先发现了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所以犯罪客体放在第一位。这时需要查明的是,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不是由于人的行为?在查明是由于人的侵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所造成,如他杀之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以及行为人的情况(犯罪主体),在确定了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后,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处于故意或过失(犯罪主观方面),只有确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 [2]此种排序在我国最早见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著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中,系对苏联刑罚中的相关理论的简单援引。这种传统排序在我国刑法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也有很多学者对其合理性做了相关论证, [3]但这种观点仍然有所欠缺。这种观点是按照认定犯罪的过程排列顺序的,但一经仔细推敲我们就会发现,司法人员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最先发现的不会是那抽象的“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一犯罪客体(因为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只能是通过对其他具体的现象的概括,抽象才能够认识),而首先看到的应该是发生了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对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即犯罪客观方面。在确定客观上确实发生了犯罪后,然后寻找犯罪嫌疑人,分析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最后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确定犯罪的性质,以及究竟是触犯的是何种罪名。因此,按照认定犯罪的过程来对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话,其顺序应该是: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另一方面,犯罪客体所起的是定性的作用,在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的情况下,对行为做出事实判断之前就对行为进行了定性判断,也就是说,在做出事实判断之前已经认定了犯罪嫌疑人为犯罪人,以后的辩护将归于无用。这是明显的“国权刑法”体现,刑法将成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完全违背了现代社会应建立以人民权利为基础的“民权刑法” 的基本理念,是违背时代潮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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