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The Order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riminal Objectivism
黄云波
【全文】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本理论,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正处于分叉路口,学界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去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引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种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层次性,违反法律推理的一般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平面型理论,这注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顺序性不强,没有层次性,进而使得司法机关对各要件之间的考察顺序不够重视,这就存在主观论罪的危险。” [1]
笔者认为,所谓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的,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的,其实只是论者的误解而已。顺序性,层次性只是认识犯罪的视角问题, 虽然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耦合式体系,但事实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实际运用中同样是具有层次性和顺序性的。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从人的认识能力来看,我们不可能一次性对四个要件完全做出判断,而只能是对四个要件分别进行判断,这样更加有利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细致分析。将犯罪构成分成四个要件就是为了体现层次性,虽然看起来各个要件之间似乎同等重要,但其实各要件之间还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的。只是由于在实践中没有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层次性引起足够重视,因而让人误以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缺乏层次性。至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顺序性不强”的问题则确实存在,在我国早期的刑法学研究中,对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研究得很少,排列顺序基本上都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没有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重要性。事实上,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问题不只是一个形式与逻辑顺序的问题,还是一个关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的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完全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只要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进行科学的排列,并在实践中加以强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层次性、顺序性不强的现状完全可以改变,并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很好的保障人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