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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

  

  总之,在确立被害人的同意能力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刑法对被害人的同意能力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应以刑法规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而是应当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被害人支配的具体法益,综合考量加以确定。只有如此,刑法才能在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同时,也为被害人的自治权留出最大限度的空间。


【注释】作者简介:车浩,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这里首先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同意和同意是否有效两个问题。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这里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就是一种虽然存在同意形式,但是因不具备同意能力而使得同意无效的情形。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同意究竟是一种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由,还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存在重大争议。参见Tr&;ouml;ndle/Fischer, Strafgesetzbuch, 2007, vor§;32, Rn. 3b; Kuehl, 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 2007, Vor§;32, Rn. 10; 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T, 2006, Rn. 370.
德文中的“Einwilligung des Verletzen”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多被翻译成为“被害人承诺”。我国学界沿袭了这种用法。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有很多学者采用“被害人同意”的译法,如中山研一、大谷实、林干人、植松正、团藤重光、平野龙一、泷川幸辰、山口厚、森下忠、内藤谦等,近年来在日本刑法教科书和专著中使用“同意”字眼的更是占了多数。另外,晚近关于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著作翻译和介绍中,很多学者普遍采用“同意”的译法,已经开拓了很大的使用空间。综合考虑,本文采用“被害人同意”的用法。
O在这里处分的是自己的身体法益,关于处分自己的身体法益的界限问题,参见车浩:“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
这种观点在目前德国刑法学界得到大多数学者的承认,居于通说地位。参见Kuehl, 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 2007, vor§;32, S.223; Roxin, Strafrecht AT, 2006, §;13 Rn 83; 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T, 2005, Rn. 374f; Gropp, Strafrecht AT, 2005, §;6 Rn. 40; Heinrich, Strafrecht AT, 2005, Rn. 466; Krey, Strafrecht AT, 2004, Rn. 619; Kuehl, Strafrecht AT, 2003, §;9 Rn. 33; Baumann/Weber/Mitsch, Strafrecht AT, 2003, §;17 Rn. 103; Ebert, Strafrecht AT, 2001, S. 87; Blei, Strafrecht AT, 1983, §;37 Ⅰ1; Jeschck/Weigend, Strafrecht AT, 1996, §;34 Ⅳ1.
这种观点早期以Lenckner为代表,现在在德国刑法学界属于少数说。参见Kindhaueser, Strafrecht AT, 2005, §;12 Rn. 11; Haft, Strafrecht AT, 2004, S.78; Sch/Sch/Lenckner, Strafgesetzbuch, 2001, Vor§;§;32ff. Rn. 39f; Jakobs, Strafrecht AT, 1991, 7/114; Baumman/Weber, Strafrecht AT, 1985, §;21Ⅱ4b.
同意的体系性地位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对此参见车浩:《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一个中国语境下的德国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日本曾有这样的案例,被告人在试图刺杀自己的小孩(5岁零11个月)之后,自己再自杀,但并未得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事先得到了该小孩的承诺,应属于第202条的承诺杀人,对此,大审院以该小孩对何谓自杀不解其意,也并无同意能力为理由而判定构成杀人罪。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既不是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也不是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否定同意能力,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同意人的具体情况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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