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

  

  三、我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逻辑关系及价值取向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目标、宗旨、原则、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这决定了它们可以互相交融;两者的优势和特长恰恰是对方的局限与不足,完全可以互为补充,两者通过政治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可以相得益彰。对于两者的关系,学界论述颇多,相同或类似的观点,笔者无须赘言,以下只就有关争议之处,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关于人大与政协的关系问题 


  

  提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能不涉及到两者的行权主体——人大与政协的关系。目前,人大作为人民主权的象征,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大概是不言而喻了,但对于政协的性质,专家学者们却无法给它一个通俗、简明而又准确的定义,有人把它比作外国议会中的上院或参院,也有人把它与党派组织或社会团体等量齐观,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外国参众两院,同属国家机关,中国的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从广义上说,它属于社团,但又不同于其他社团,政协既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又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性质和地位,是由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远远高于其他社团,其政治容量也是其他党派和团体所不及的。 


  

  有的学者认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协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大的地位高于政协,其实,这是对我国宪政的误读或误解,其一、“根本”与“基本”,是法理用语,并非法律术语,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既没有规定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没有规定政协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二、在现代汉语中,“根本”和“基本”,经常是通用的,如我国宪法称根本法,很多法学著作中也把宪法称之为基本法,以此来判别地位的高低是不科学的。人大与政协的关系,从权源上说,应该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利是权力产生的基础,权力是权利的安全保障,人大行使的是人民的国家权力,政协主张的是人民的社会权利,从强制性来说,前者的力度比后者大;从普适性上说,后者的幅面比前者广。正如周恩来早就说过的,人大、政协,“只有权力之分,无高低之别,政治上是平等的。”[13] 


  

  2、关于协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