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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

  

  1、缺乏法律保障机制的协商民主,容量成为少数人专制统治的合法通行证。 


  

  在代议制民主中,协商民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协商主体必须是由社会各界别推荐的能够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有识之士所组成,不能由某界别或少数人指定或受某界别少数人的操纵;2、在政治共同体中,各协商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议政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强弱高低之分;3、协商的内容、程序及时间应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少数人自由决定。如果上述条件都由某些特权阶层的特殊人物所把持,协商民主便成了少数人专制统治的合法通行证。 


  

  2、个别价值的极度张扬,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的产生,造成社会管理失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 


  

  选举民主讲究的是个人价值偏好的聚合,它注重的是结果,而协商民主讲究的是个人价值偏好的转移,它注重的是过程,两者虽然方式不同,但争取多数的目标是共同的,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个别协商主体为了使自己的价值偏好得到多数人的认可或赞同,常常把本界别甚至本人的价值偏好扩大解释为人民意志和利益,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海阔天空的坐而论道,针尖对麦芒的相互对峙,甚至在多数人依法作出决议或决定以后,还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为借口进行抵制,提出超出国家法定权利以外的过分要求,这些都是协商民主的易发病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防治,不仅无形地增加了决策成本,造成民主资源的无效耗费,而且会导致民粹主义的产生,造成社会管理的失控,直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3、协商民主价值过度拔高或协商民主形式的不适当运用,会直接影响社会效率,障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在利益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是效率的对价,即公平的实现,是以等量的效率牺牲为代价的,最低限价的公平,是效率增长的极限;最低限度的效率,是公平增长的极限。协商民主是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它对决策的要求是好而全,容易忽视的是快和省。如果将其价值过度拔高,就必然会走向其反面。以经济建设为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目标,这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但如果我们将其价值物化为社会行为规则,应用到经济发展的每个步骤上,便变成了同时富裕,这无异于千百万人绑着手走路,其速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对事物认识的不完备性,任何决策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一百个人中有一百种公平标准,平等的人获得了不平等的东西或不平等的人获得了平等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不公平的借口,协商民主的公平价值,一旦突破效率的最低极限,便会陷入多重标准的冲突中无法自拔,成为障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樊篱。另外,协商民主形式的不适当运用,如事无巨细的讨论,无休止的争论,或无限制的延伸,必然会造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在时间就是金钱甚至生命的情况下,一次不完美的适时决策,要比一百次力求完美的协商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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