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协商民主的特长与不足
协商民主是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行动者通过对话、讨论、商谈、交易、妥协、沟通和审议等方式及机制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理论模式。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产生,应先于选举民主,从逻辑上说,选举民主应该是在民主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决策机制或手段,由于协商民主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在以效率优先为发展原则的国家,其价值光芒往往被注重结果的选举民主所淹盖,理论界也没有对它引起过多的关注和重视,协商民主的复兴和价值定位,按照学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国际社会的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标志着两超争霸的冷战时代已经结束,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形成,随着利益格局的分野,美国单边主义、先发制人的武力威慑屡屡受挫,以推行选举民主来实现他国政权更迭的策略也宣告失败,其国际影响力和主导地位逐渐减弱,继续推行一超独霸战略已力不从心,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必须仰赖于主体国家政治上的互相尊重、互相协商;经济上的互相帮助、共同发展;文化上的互相借鉴、共同繁荣。因此,协商、对话成了解决国际争端和国际问题的最佳选择,在这种情势下,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即协商民主理论,其本旨是: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同时经由协商民主达到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按照学者们的书斋理论,协商民主的理想境界是 :没有专制,没有暴力,也没有所谓的权威,凡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立法和决策,都交由公民协商,而参与协商的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公民,他们善良、正直、真诚且富有智慧,有自己的话语伦理,不受任何外力干预,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对具有批判性和有效性的主张表示态度的自由,凡决定公共事务时,必须为多数人赞同方能生效。其决定内容,既能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又能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决议的执行,既能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又能保证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虽然是个“乌托邦”,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许多曾经是乌托邦的东西,经过人们的努力,或迟或早会实现的。”[12]协商民主的实践效果,虽然目前与上述要求相差甚远,但它所表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及主流走向是不可低估的,就我国的协商民主来看,虽然目前还处于发育阶段,但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地位和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其一,政协组织的巨大的政治包容性是包括选举民主在内的其他民主形式所不及的,两者协同,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的本质;其二、政协的界别优势可以弥补人大地域观念局限,条块结合,使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更加全面;其三,政协的专业人才优势可以为国家机关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并通过个人价值偏好的转移来形成共识,使决策更具科学性;其四、执政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政协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牵制少数人的专制和多数人的暴政。但是,正如选举民主一样,任何国家制度的设置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协商民主也有其弱点,在个人自由发展还达不到社会自由发展的理想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把协商民主的价值扩大到极致,作为一个国家单一的民主形式来推行,其后果也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