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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


李静美


【全文】
  提起民主,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决策原则、以公开或秘密投票为行为范式的选举形式,因为自古以来,人们便对它情有独钟,有关它的著作和论文可说是汗牛充栋,至今已是耳熟能详了,但对其血肉相连的同胞——协商民主形式,理论界似乎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和关注,人们至今对它知之不多,自从中国执政党将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并列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肯定以后,[1]理论界对两种民主形式的研究也火起来,专家学者仁智各见,对两种民主形式评头品足,不乏真知灼见,但从总体上看,对它们各自的优越性论述较多,局限性分析较少;不同层面的单独考察较多,同一层面上的比较研究较少;先后主辅的议论较多,令人信服的逻辑推理较少。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无标新立异之意,只想通过拾遗补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研究,抛出一块引玉之砖。 
  

  一、关于选举民主的优势及其局限 


  

  选举民主又称票决式民主,即国家领导人的任免和国家大事的决定,采取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由于它具有人民主权的本质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对于饱受专制之苦的人来说,无异于久旱之甘霖,所以千百年来,一直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无数的仁人志士,为它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和血的代价;对统治者来说,随着社会分化加剧,非组织化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逐步形成,利益格局日趋刚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价值取向多元化,激活了人民的权利意识,以君权神授的等级制为核心的旧政治体制已无法控制社会运行,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而选举民主不仅具有统治合法性的通行证作用,而且能够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或减轻因管理失控所造成的社会震荡,因而也受到许多开明政治家的推崇。因此,选举民主作为国家权力的根,具有普适性价值,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乐意把它当作自己旗帜,以便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说在19世纪,议论一个国家是否适合民主制度,还是十分自然的事情;那么到了20世纪,这样提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根本不需要去判定一个国家是否适合民主制度,相反,每个国家都必须在政治发展中变成适应民主制度的国家。”[2]然而,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本身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其先天的软肋和后天的局限,选举民主也不例外: 


  

  首先,时间和空间上的运动性,使选举民主很容易成为少数人玩弄多数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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