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性标准(externality test):即无论民法还是刑法都是解决侵权问题 ,而激励问题解决的核心就是使侵权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规则的设计使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外部性的角度,给定其他因素相同,如果一个行为的受害者为个别,并且受害人由足够的手段和激励去阻止,(即通过私权足以使侵权行为外部性内部化)那就应属民法管辖。反之,则应适用刑法。
(2)可信性标准(credibility test):即认为法律的激励效应不仅依赖于责任设计的大小,还依赖于惩罚的可信性。只有当民法的责任规则和惩罚措施不可信时,才需要动用刑罚。
(3)恶性报复标准(retaliation test):即认为刑法的适用必要在于防止恶性报复。即允许受害人对侵权人的私自惩罚,可能引发另一方的反报复,如此连环报复是没有效率的,而公权力的介入则能转移迁怒对象。
用此三个标准反观许霆案:首先,本案由于ATM机异常故障“诱发许霆犯意”,具有“偶然性”,并且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完全 由足够的能力和激励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许霆返还不当给付的173826元,使许霆外部性内部化。其次,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特性,本案中银行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缺席判决和强制执行,也能落实其责任,实现其惩罚的可信性,不必动用刑事司法资源。最后,本案更不会出现恶性报复的情形。遗憾的是银行“放弃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这一民事权利,直接采取“报案”的方式,使纠纷进入刑事程序 。抛弃了民事诉讼程序盲目,也就是抛弃了降低执行成本的效率理念,更重要的是抛弃了“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
“在民法慈母的眼睛里,每个公民就是国家”。那么不知道在刑法的眼里,每个人是什么?小偷或是强盗?
四、 关于许霆案的评判
1.理念方面,应弘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坚持民法优先于刑法适用,刑法恪守谦抑性;并且,法律的需求与供给应当反映和理解人的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及乐观偏向的弱点;以较小的执行成本维持制度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