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涉及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时,也有特殊行业经主管部门审批方登记的内容。
五、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和措施中,应具有并强调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内容,明确资本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能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作为资本金;不能公开募集或变相公开募集资本金。
针对目前理解误区和实践中的混乱,应明确规定不能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作为资本金。《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为维护金融安全,更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国家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根本宗旨是为增加货币市场上的融资渠道,让民事主体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经营,不会突破《贷款通则》上述限制。银监发[2008]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将“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提,意味着前者是自有资金,后者只能是指经营中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时从银行借贷以弥补“头寸”。银监发[2008]23号文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体现了对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作为经营资金的一定限制。刑法上还规定了“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牟利罪”,尽管上述政策的突破使该刑法规定面临修订或以司法解释上重新定位的情况,但政策对于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还是有限制的,该罪名不可能因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而取消。
针对目前非法集资情况严重,以及社会游资不看好房地产和股市投资正寻找其他投资渠道等情况,结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地方制订政策措施时应明确规定“不能公开募集或变相公开募集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不能以非法方式变相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不能以非法方式变相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