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构筑政府与媒体间的制衡关系美国民主之父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战争时期倡导:“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们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48]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大加宣传,并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但他就任总统后却话锋一转批评道“报纸上刊登的没有一件事情是可以信赖的。在堕落的报纸上所刊登的即使是真实的事情,也让人感到怀疑。”[49]从杰斐逊就任总统前后的话语中可以看到,代表公众和代表政府的表态截然不同。在和平时期,西方政府与媒体之间关系可以用“同床异梦”来概括。政府通常采用选择媒体、新闻吹风、新闻发布等柔性手段控制媒体,媒体则以揭露政府丑闻、批评决策失误等监督政府履行“公权力”行为。但在战争等危机时期,媒体则完全受制于政府,成为政府政策宣传的工具。在海湾战争中,美国新闻媒体被控制而说谎到无以复加的程度,150名新闻兵组成的一支联队成功地杜撰了一场“干净、不流血”的战争。对此,就连西方的新闻记者,前《星期日泰晤士报》获奖记者菲力普·奈特利说:“那将是新闻报道的最黑暗的时期,我们理想中的战地记者——客观、独立地努力发掘实际情况的人——已经不复存在,政府、军方和媒体三方的关系进入新时期,你以为他们真会让CNN发布伊拉克孩子被焚烧的照片吗?他们希望描述一场干净的战争。”[50]在国内,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政府的喉舌、人民的喉舌。“喉舌”决定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是管与被管的关系。尽管
宪法赋予媒体监督政府的权利,但政府拥有“公权力”。“权力”与“权利”是有差别的。“权力”一般被称为“公权力”(power),它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量。而“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称为“私权利”,是指公民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51]权力与权利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强制性。权力具有强制性,而权利不具有强制性、仅有影响力。这种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了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可能达到自由。因此,构建政府与媒体间关系制衡的机制,是新闻学界和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国内构建政府与媒体间的制衡关系,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立法。目前国内既无专门的《新闻法》,也无《信息公开法》。法律的缺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闻报道自由,而给政府干预新闻报道内容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二是政府要转变职能。从权利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把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民主的政府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从管理媒体向服务媒体转变,为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三是媒体应自我争取权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新闻媒体“断奶”将成为必然。新闻媒体应该通过市场寻求新的“奶源”,力求通过市场使自己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争取政治、经济、管理和人事制度上更大的自由权。四是与国际接轨。我国已经加入WTO组织,外资的渗透、进入必然对本土媒体带来巨大的冲击,媒体倘若仍然固步自封,必然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挤出市场。
4.1.3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媒体是“社会公器”,也是公众接受信息的主渠道。媒体是介于社会与公众、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中枢。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向社会公众传递公共信息是新闻媒体的责任,也是义务。满足受众信息需要,就是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晓权、表达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提供权威信息来提高媒体的信誉,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以求为媒体带来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受众的信息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一)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通过大众媒介获取社会公共信息的权利。1966年,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规定记者可以依法要求查阅政府记录。1976年又制定《阳光法》,要求联邦、州及地方政府部门公开办理业务。《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中称:人人有“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德黑兰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曾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保障受众知情权的要求和主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而这一切权利实现的前提就是知情权。如果公民不知晓重大事情,那么参政、议政也就无从谈起。公民的知情权应包含在一般的公民权中。(二)表达权。表达权,也称传播权。美国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体。”表达权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确认的一种权利。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交流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传播)权利”。表达权的提出是受众主体意识觉醒的体现,也是受众在新闻传播中的地位显著提高的表征。(三)选择权。选择权是指受众享有依据各自的喜好或需要自由地选择和使用媒体的权利。新闻传播不具有人为的强制性。新闻传媒是社会的信息中介机构。传媒产品是为受众而生产、制作的,受众作为传播活动中的另一个主体,有选择或拒绝媒介的权利。在传媒市场上,受众是传媒产品的消费者。媒介生存的必要条件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四)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新闻传媒的活动以及通过新闻传媒获知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行使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新闻传媒是当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领域之一。而且,由于新闻传媒在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地位和信息传播方面的职业化、专门化、组织化的特征,与普通受众相比,新闻传媒在社会传播领域具有某种资源和渠道的独占性。因此,必须接受广大受众的监督才能避免媒体“一已之私”。
4.2 消除内部制约新闻自由的因素自主制约从根本上讲是免除法律制约的良策,含有对抗新闻检查策略之意。但如果搞不好,就难免会变成采取自我检查形式的国家权利的制约。消除内部制约新闻自由的因素,媒体要在推行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建立合理的采编制度,彰显媒体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努力。
4.2.1 推行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一是客观性新闻学,二是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新闻专业主义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可以从非党派、非团体的立场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新闻专业主义的目标是服务公众,而不是某一利益团体。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报业是一种自治体系,它必须对政府、对政党、对政客采取一种独立的和批判的态度,否则便不可能保持它在公众树立的“保护者”形象,不可能拥有公众的信任。在目前体制下,推行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仍是困难重重,稍有不慎可能会遭到政府、媒体管理者和利益集团的干涉甚至压制。但推行新闻专业主义理念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媒体在推行新闻专业主义理念过程中,必须把握三项原则。即新闻价值原则,道德容忍度原则,受众欲知、应知原则。
1、新闻价值原则媒体报道新闻应该以新闻价值为第一原则,新闻失去价值的支撑,就不能称之为新闻,充其量只能是茶余饭后的谈资。尽管学界对新闻价值的评价标准存在差异,新闻界一贯奉行“五要素”说受到挑战。无论新闻价值评价标准如何变化,但新闻价值本身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这里,我们不探讨如何评价新闻价值,而是探讨如何发现新闻价值。也就是说新闻生产者怎样采访到有价值的新闻,如何将有价值的新闻传播给受众。挖掘新闻本身的价值,新闻生产者必须解除自我禁锢,冲破一些不合理的政策限制,勇敢地向前迈出一小步,也许就会触及到重大新闻的实质。为此,媒体应该把握如下几点:一是“非禁即入”。即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地带寻求突破,以舆论监督校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如孙志刚事件,媒体的介入促使了中国收容制度的废止,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二是“思方行圆”。即既讲原则性,也讲技巧和艺术性。具体讲就是履行原则、信条的坚定性和具体实践的随机性和变通性。政策、制度都有其滞后的一面,记者在采访中既要坚持原则性,更要注意灵活性,针对具体问题调整自己的报道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正有价值的新闻。如1978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在头版头条发表的新华社电讯稿《中共北京市委宣布天安门事件完全是革命行动》。在当时中央对这件事还没有公开明确说法,这则新闻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从舆论上推动了天安门事件的平反。这则新闻就是新华社记者从刚结束的北京市委(扩大)会议摘出来的。三是边缘突破原则。就是说记者不能被事件的现象所迷惑,对重大新闻事件应象剥笋一样,一层一层深入,挖掘事件的实质,把新闻事件的全貌展现给受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