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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自我限制



  3.1 新闻生产过程中迫于外在的社会压力新闻生产并不仅会受到编辑部或组织的控制,同时,编辑部或组织存在于特定的社会中,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运转,因而也就不能不受到社会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尽管按德弗勒的说法,它们之间是一种“双向的结构依赖关系”,[31]可以讨价还价、互惠互利,有一点经济学中“博弈”味道,但此处则是侧重于新闻媒体及其生产所受到的影响或者说压力。其中主要有:


  3.1.1信源压力信源即新闻源主体,指向记者提供新闻信息源的组织或个人。信源与记者是一种互为信赖的关系,但他们的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吉伯(Gieber,W.)和约翰逊(Johnson,W.)利用韦斯特利—麦克莱恩模式,把其中的受众因素排除在外,衍化出三种有关信源与传播者关系的模式(Giebe & Johnson,1961)[32]:
  这个模式中(图3-1)的信源与记者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各自所承担的功能和目的均不同。这是传统的单项传输式的新闻模式。即信源提供信息,媒体报道信息,信源完全控制着媒体的新闻报道内容。
  这种模式中(图3-2),信源和记者是分属不同社会机构的成员,但他们在被指定的传播角色方面进行合作,并且对功能理解上看法一致。在特定的时间里,信源或传播者或他们两者首先受制于各自社会系统控制。按照麦奎尔等的意见,“这种关系形式,与在这种关系中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更为接近。”“他们有着某些共同的目标,一个需要把独特的新闻报道内容发表在报纸上,另一个需要得到新闻,使他的编辑满意。”[33]
  第三个模式中(图3-3)的信源和传播者合二为一,或者是传播者被信源—社会系统所吸收,或者是反过来。信源和传播者不再独立,对功能的认识完全一致。这种模式是对媒体—信源关系内在可能性的逻辑展开。一个传播结构俘获了另一个。反映这么一种情况,一个媒体或一个记者成为一个政治和其他系统的傀儡。综合上述三个模式图。不管是信源与传播者分离、协作,还是统一为一体,他们之间互相信赖的需求不会变。信源依靠传播者把信息传递给公众,与之相应,传播者也依靠信源获得新闻的原材料。信源之所以与记者合作,是因为相信自己及其理念能因此获得公众的认同。信源通过三个方面来衡量自己是不是获得了公众认同:受众的质和量;新闻内容的质和量;媒体的形象。首先是受众。对信源而言,受众数量不只是越多越好,受众的质量更为重要。那些能使信源达到目的的读者和观众是最有用的,如政治精英、文化精英、消费者、投资者等等。其次是新闻内容。如果一篇新闻采取了正面报道的框架[34],就能反击那些批评性报道。大量的正面或中立的报道,比起短短几句引言片段来,对受众有更强的冲击力。第三,是媒体形象。在《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进行报道,比起在声望较低的媒体来,更能影响新闻消费者的态度,使他们对信源产生认同。信源与传播者合作的动机在于他希望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获得良好的注意力,以求获得有益的“回报”,即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好的口碑。从传播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力图付出最低的成本,而寻找到具有新闻消费者或具有告知功能的信息。在成本相等的情况,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大、质量越高,记者就越可能使用该信源。由于信源与传播者的功能和目标不同,他们之间会经常出现一些讨价还价“交易”和搏弈。信源掌握着稀缺信息资源,传播者需要这种资源,应该给传播提供哪些,不应该提供哪些,以及提供多少,这个权力不在于传播者而在于信源。从这个意义上,信源的确是新闻生产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3.1.2政治压力新闻报道不受政府的干预,是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基本涵义之一。但在实际的新闻活动中,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变得更为微妙。当然,政府不敢明目张胆地染指新闻界是一个事实,但政府仍会通过各种手段施加压力,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希伯特(Sieber,F.S)对政府和新闻界的关系总结为四种类型:第一,政府作为一种限制力量,使传播内容保持在某些类型上,以适应臣民或市民智力。受限制材料的类型随不同世纪不同政府而变,言论和报刊自由的伟大战斗就发生在这一地带;第二,政府作为一种调节力量。在这种关系中,由政府制定传播的游戏规则,媒体只能遵照政府制定的规则进行新闻传播;第三,政府作为一种促进力量。此处的“促进”,表示政府给予补助,就像过去在邮费上予以支持一样,以使传播更好地完成保持一个和平和富有成效的社会这样的目的;第四,政府作为一种参与的力量。实际上就是政府创办自己的媒介,不必借助于私人媒介就可以与人民直接发生联系(Sieber,1975)[35]从四种关系中可以看出,政府与媒体的关系绝不是学者们宣称的:“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最坚强的堡垒”,“批评政府乃每个报人的神圣天职”[36] 事实上,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在国内,政府对媒体实施压力的手法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向新闻主管部门传递对某些内容表示不快的信息。尽管主管部门对此采取的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但作用却是不可小视的。二是威胁用政治、经济手段制裁,如果媒体小视政府的权威,将会受到制裁。“被公认美国最伟大的异议分子”“美国人的良心”,杰出的左翼社会评论家乔姆斯基对美国社会思潮和国际行为常发表尖锐的抨击,美国主流媒体从不发表他的文章。普利策奖获得者、著名军事记者彼得·阿内特,两次被解雇就是因为他写不合时宜的报道和说了不符合潮流的话。法国《周末三日》周刊2003年4月24日《美国的黑名单》一文报道,在美国反对对伊战争,热爱和平的艺人被记入“黑名单”,并以邮件形式传给好莱坞制片人和各电视台负责人,要求“封杀”这些艺人,[37]还有一些传媒人士也上了黑名单。三是政府通过对某些报道内容开展调查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在国内集中体现为宣传部门对新闻稿件的审查。这类情况在西方可能会导致媒体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为自己辩护,而在我国最直接的就是给媒体管理者以党纪政纪处理。四是采取法律、政策形式给媒体施压。政府制定各种各样的条例,给新闻报道设限,动辄以违反《保密法》,违反宣传纪律为借口给媒体施压。


  3.1.3经济压力在西方,媒体的一切活动都是以利润为导向,媒体赢利的主要方式就是广告,金钱—收视率—广告,形成私营媒体的“铁三角”,他们永远也摆脱不了这种三角怪圈。有鉴于此,媒体的新闻活动不能触及利益集团特别是广告商的利益。如以房地产广告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媒体,报道与房地产相关的新闻时,显得格外小心,在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时,不敢轻易触及他们的利益,以避免广告商给媒体施压。在国内,大多数媒体实行“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现已成为业内大多数人的共识。这种管理模式似乎没有多大问题,其实不然。对于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用企业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事业性质”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必考虑或者说主要不必考虑来自市场的要求。如果是党报的话,它理所当然地必须是党的一个工作部门(无疑包括获得稳定的经费支持)。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绝大多数媒体(除少数中央级宣传媒体和部分省级宣传媒体由财政拨款外)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据此,媒体的生存不仅离不开投资者,亦离不开广告商。金钱—收视率—广告,也是我国媒体新闻生产中不可忽视的“铁三角”。因此,媒体在处理与直接利益集团有关的新闻内容时就显得格外的慎重。


  3.2 新闻生产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它总是按照自己的“密码”解释社会、分析社会、并按照自己的逻辑全方位地模铸社会,引导甚至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进程。[38]这是新闻业者的使命、社会责任和新闻职业的行为准则。同时,新闻媒体也是市场主体,其新闻产品要满足大众的需求,参与市场竞争。“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39]这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揭示的一条社会生产规律。为此,“新闻经营者们告诉记者,要让公众决定什么是新闻,公众最感兴趣的报道,就是在市场中价值最高的报道。”[40]据此可知,媒体迫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新闻报道内容实施限制,有其主观和客观原因。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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