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自我限制
齐西宁
【全文】
前 言
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自我限制是一个老命题,但笔者翻阅了国内出版的大部分新闻理论专著,尚无对此作全面、系统的论述。这正印证了甘惜分先生:“不是新闻无学,请君试试。如果此公真来一试,一触及问题的核心,便会知难而退,自叹曰‘新闻无学,冤矣哉!’”[1]的感言。自由与限制是新闻的两条敏感神经,触及它,稍有不慎,可能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故而,国内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者不多。但自由与限制是新闻理论研究中绕不开的命题,迫切需要新闻学界和新闻业界付诸理论研究,为新闻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自我限制,是新闻控制中最核心的部分,它决定着媒体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媒体新闻报道内容的呈现和报道角度的选择。就媒体本身来说,它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其新闻传播活动必然受到诸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外部环境的限制。外部环境并不宽松,媒体为何还要自我设限,实施内容自我限制呢?要解析这个问题,我们就有必要对影响新闻生产的因素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见图1)根据(图1)可以看出,新闻报道内容是新闻媒体的终端产品,是各种利益主体相互搏弈、平衡的产物。媒体之所以对新闻报道内容实施自我限制,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外部环境限制是从宏观原则上规定哪些领域可以报道,哪些领域不可以触及,但并未对新闻报道的具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质量、报道倾向等作出规定。内容自我限制就是媒体在权衡自我利益的基础上,解决报道什么,如何报道和报道量的问题。正如《纽约时报》在报头左角所登的报训:“发表适合刊登的一切消息”。哪些适合,哪些不适合,这个判断标准是由媒体自我制定并掌握的。本文选题是受麦克马那斯《市场新闻业——公民自行小心?》[2]的启示而确定。这个选题是否成立,有无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这就是本文要阐述的问题。
新闻生产模式(图1)[3]
面对这样一个命题,笔者以为核心是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解析内容自我限制的内涵,剖析其表现形式,探究其形成的原因,勾画一个直观的内容自我限制体系;二是在学界和业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启发性的观点,揭示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的实质和拓宽解决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不合理自我限制的途径。本文研究中借助新闻自由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以思辩为基本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论述。剖析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的实质,寻找避免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不合理自我限制的途径。
第1章
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概述新闻媒体既是传递公众信息,反映公众意见,对社会组织实施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也是参与市场竞争、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新闻组织不仅追求新闻本身的价值,而且关注新闻本身所包含的受众需求、传播效果和产生的影响。[4]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实施自我限制是有依据的。
1.1 内容自我限制的内涵解析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的内涵,首先要廓清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概念(实质);其次要划清自我限制的类型(构成);最后是解析自我限制的特点。通过这样一个完整的阐释,我们就会对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的内涵有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1.1.1 内容自我限制概念 “限制”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为:规定范围,不许超过。那么何为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呢?要解析这个概念,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外部环境限制、自我限制和新闻自律之间的关系。(见图1—1)。
依据(图1-1)可知。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是继外部环境限制和新闻自律以外,第三种对新闻报道内容限制的力量。这三种限制的实质和内容各不相同。
1.外部环境限制,是指国家和新闻媒体管理部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媒体新闻报道的行为。其核心是强调哪些领域可以报道,哪些领域不可以报道。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强制性、稳定性、不可冲击性。
2.新闻自律,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用一定准则或规范约束自我新闻传播活动的行为。[5]它在考虑外部强制性因素的同时,也考虑到诸如新闻伦理、新闻道德等非强制性因素。其实质是对外部强制性因素和非强制性因素的内化。
3.内容自我限制,是指新闻媒体在外部限制和新闻自律约束下的自我再规范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指媒体根据自我定位、受众定位和广告商定位,选择新闻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角度。内容自我限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内容自我限制是指媒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按照媒体自身利益需要和受众需求,对即将呈现于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包括:文字、图片、图像、声音)进行自我审查;狭义的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特指“把关人”对新闻报道事实的“自我把关”。“把关” 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信息进行过滤。[6] 根据概念界定可以看出: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的限制主体是新闻组织(包括主编、编辑、记者等);限制客体是呈现于媒体的新闻事实(包括:文字、图片、图像、声音);限制的目的是使呈现于媒体的新闻报道内容不仅客观、真实,有利于媒体自身利益,满足目标受众的需求。同时,还要尽量避免来自于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限制的方式既有权力性限制(规章制度),也有非权力性限制(市场需求)。这一体系就构成了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的基本图式。
1.1.2 内容自我限制的分类按照限制主体限制动机不同,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可分为主动限制和被动限制。
1、主动限制所谓主动限制,是指媒体根据自我利益和目标受众的需求,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控制新闻报道内容。目的是使新闻报道内容既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也能满足目标受众的需求。具体表现为三种:一是事实限制。即媒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和目标受众的需求,对记者、通讯员采写的新闻稿件进行事实鉴定和价值判断。对事实准确、有新闻价值,目标受众欲知度高的新闻,及时报道;对新闻价值大,受众求知欲较高,但导向不明确或法律、政策尚未明晰的新闻,暂时搁置;对新闻价值不大,目标受众不关注的新闻彻底剔除;二是过程限制。即媒体通过编辑过程,对即将呈现报纸版面、电视银屏、广播音响、网络界面的新闻进行筛选限制。筛选限制分三步进行,即:初选也是“粗选”,编辑把他们初步认为合适的稿件选出来,提供给总编室或者相关版面的主编;复选,就是由总编室的编辑或版面主编对已经通过初选的新闻稿件进行再一轮的分析和选择;定选,对涉及重大问题的稿件、重要批评的稿件、重要存疑的稿件、报道效果难以把握的稿件呈送总编辑或编委会集体审定后作出决定。[7]这三次筛选过程,既是对新闻事实的核对过程,也是对新闻价值的判断过程。三是编中弱化。即通过改变报道方式、变换报道角度和安排稿件版面来弱化对敏感事件的报道。敏感事件新闻价值大、受众求知欲望高,对提高媒体的声誉很有益。这类新闻如果不报道,社会反响强烈,会遭到受众的谴责。若如实报道,又会遭到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基于外部压力和媒体自身利益的双重考虑,媒体处理这类新闻一般采取三种办法。第一,对敏感事件本身弱化报道。即该深度报道的,仅发消息;该媒体发表评论表明立场的,仅客观、全面地深度报道新闻事实,把对事件的评判权交给受众。第二,变换报道角度。即将负面事件变换角度,以正面形式报道。这一点在重大安全事故报道中显得尤其突出。第三,采取版面弱化。即应发头版头条的新闻,放在二版、三版报道。这是媒体自我限制中最常用的方式,也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
2.被动限制所谓被动限制,是指媒体迫于法律、经济等外部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对即将呈现于媒体的新闻报道内容进行限制。具体表现为三种:一是依附式限制,即媒体按照新闻主管部门和媒体老板的意图,遵照其“口径”进行新闻报道活动。媒体的采写编评只不过是为佐证其报道内容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加工过程。我国的党报、党刊等均属这一类型。二是沟通式限制,即媒体为了避免新闻报道受到政府和利益集团干预,事先将新闻稿件呈送主管部门审查或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待审查通过后报道。这类限制在敏感事件、敏感问题报道中表现更为突出。三是袒护式限制,主要指媒体把自己扮演成为政党和利益集团传话筒或代言人。媒体通过所掌握的话语权,维护媒体背后的管理者、利益集团和广告商的利益。这类限制在报道国与国之间摩擦中表现更为突出。如有关伊朗核问题的报道,伊朗新闻媒体总是站在本国政府的一边,严厉谴责美英等国对伊朗事务的干涉。按照限制客体来源途径不同,新闻报道内容自我限制可分为择稿标准限制和新闻策划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