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三)建立企业合并申请报告制度 


  

  借鉴美国事前事后双重控制的经验,我国应当建立企业合并申请报告制度,即:法律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合并后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依法向执法机关履行企业合并的申请报告程序。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该制度可使企业合并始终处于国家执法机关的监控之下,对有效控制可能形成的垄断具有重要价值。我国应在反垄断立法中规定比较科学、系统的企业合并申请报告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企业合并的事前申请。即规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在实施合并前应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要求对其合并进行审查,视其对竞争的影响情况而决定是否准予合并。这一措施重在对企业合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事先预防。第二,企业合并的事后报告。即规定企业在实施合并后如达到一定规模应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报告,执法机关可有针对性地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审查,一旦出现或可能出现破坏竞争的情况,即可依法采取管制措施。这一制度重在对企业合并进行事后监督。第三,企业合并的申报事项。主要涉及企业合并各方的情况、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合并的理由等,具体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状况、上一年度的市场营销额、利税情况、参与合并者的市场占有率等等。第四,企业合并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即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企业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执法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禁止令、通知解散、处以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或做出其他处理结果([8])。 


  

  (四)确立科学的企业规模测度标准和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法律对某项企业合并是否应予干预或干预的程度如何,关键取决于该企业规模的大小。因此,确立科学的企业规模测度标准,是有效控制企业合并的前提和基础([9])。我国目前实践中主要从企业的市场销售额、固定资本、职工人数等方面因素来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事实上,固定资本和职工人数作为企业规模的测度标准均存在着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竞争实力的严重缺陷。美国在长期的控制企业合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确立了以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为基础的企业合并判断标准,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应将企业市场销售额作为测度企业规模的基本标准,而诸如固定资产、职工人数等因素则仅可在确定企业规模时作次要参考。法律应就企业申请合并的市场销售额、合并后应当报告的市场销售额等做出具体“量”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