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在反垄断法上得以豁免
美国原来一直反对在企业合并时考虑国际竞争力问题,但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87年提出的一项《合并现代化法》草案中,已经提及将美国国内的合并放在国际竞争环境中来考察。如今,为应付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实施企业合并似乎已经成为联邦政府和企业的共识。联邦政府不仅放松了对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的管制,而且在某些领域中,某种程度上保护和鼓励面对国际市场的企业竞争。
三、美国企业合并制度及发展变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从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出发,笔者认为,美国企业合并制度及发展变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有以下几方面启示:
(一)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企业合并管制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应当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一方面,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来看,现阶段我国市场中大多数竞争主体属于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尚未达到高度集中的状态,产业结构的过度集中在绝大多数行业还不成其问题,相反,产业结构过度分散、中小企业管理、技术及设备水平低下,小规模重复建设较多、规模经济效益差等问题则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在确立企业合并的法律原则时,首先应从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允许企业适度集中,并通过组建与发展企业集团等方式,促使生产与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以利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6])。美国作为一个垄断高度发达的国家,尚且开始支持效率性合并,我国规模经济尚不发达的现状,更需要法律对效率性合并给予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应充分注意和科学预测企业合并,尤其是非效益性的垄断合并,对市场竞争的破坏作用,综合考虑企业规模、集中程度、需求弹性、经济效益等企业合并的诸方面因素,将对市场竞争造成危害的企业合并予以有效的监控,以保护公平竞争,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
(二)实行宽、严相济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
事实上,美国对企业合并放松管制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很具有代表性的。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及跨国公司的合并浪潮的推进,国际范围内的经济集中日益严重,使得反垄断法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变为国际竞争、从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因此,对企业合并普遍出现了国内控制日益弱化,而国际控制日益强化的趋势。反垄断法对国内企业合并的控制整体上越来越表现出宽容态度,而将注意力转向了国际市场。我国的反垄断法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制应顺应这一潮流,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实行符合中国国情的、宽严相济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7])。一方面,基于我国经济集中度不高的现状,促进企业合并、提高规模经济和行业集中度,建立起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机制应成为我国重要的宏观竞争政策。与之相适应,对待我国的企业合并从整体上应采取比美国这些发达国家更加宽容的政策。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合并的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将横向企业合并作为干预的重心,并应加强对某些特殊方面的企业合并的控制力度。如在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和外资投资公司等问题上,应当体现出应有的严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