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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专利法将授予专利权获得潜在收益的范围与发明者通过公开专利技术而产生的对公共利益的贡献是相匹配的。如果发明具有很大的价值,公众将能够在专利期限内很好地利用该发明并且向发明者支付使用费。反之,如果发明对公众的价值很小,发明者只能对其发明的使用或者销售获得很少的利益。如果发明很快过时,发明者几乎不能从发明市场中获得收益,此时发明者的垄断权的实际市场力是极小的。 


  

  3.专利法通过激励发明的商业化而产生的公共利益 


  

  专利权的授予对发明商业化的激励,即将发明推向市场的激励,是产生发明的社会效用的保障。授予的专利权对发明的商业化是一个重要激励,这种激励来源于,专利权人从专有权中的“收益”或者“报酬”是来自于在市场中对发明的利用。发明的商业化程度,直接影响了专利权人从发明中获得经济收益。由于将发明推向市场需要成本,并且需要承担风险,如果发明者不能确信其他人不会复制其发明产品,他就不会冒着风险将发明公开和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化。专利法保障的专有权则确保了他在有限的时间内的保护和投入必要的资源用于发明的商业化。与商业秘密制度相比,专利法改进了革新成本回收的结构,因为商业秘密制度创制了一个公司有效地独占一个秘密的动力,而专利法则提供了一致的激励结构,此外,专利法提供了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经济价值的回收机制,而不是根据其被传播的效果来建构的。 


  

  (二)专利法促进技术竞争而产生的公共利益 


  

  专利法还有促进有效竞争的社会效用和利益“,主要表现为对有用的技术进行改进并导致了国家工业和经济的进一步增长。”[12]在没有专利保障的情况下,每一个企业的竞争对手都可以立即地复制被改进了的技术并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这样日后就较少有人投入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这种技术改进。在赋予专利的情况下,竞争者通过发明改进他的产品,并且其他人知道他不能复制改进的技术,他们也就会尽量找到其他改进方法以在市场中立足。在当代,专利技术本身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急先锋”。竞争者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意味着企业的巨大财富。竞争者为了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总是设法开发与已有专利技术相关的竞争性技术。在专利实践中,竞争者围绕已有专利加以改进,并产生了很多的改进专利或者新的技术秘密。这种对有效技术竞争的促进也是在专利制度的旗帜下进行的。有效竞争导致了更多新发明的产生,这种新发明的扩散和传播对社会具有重要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即使赋予给发明者的是一个垄断权,它增加了社会福利而不是从社会福利中抽走了一部分。 


  

  专利的垄断性表现为对技术实施的限制,其直接效果是限制了技术的扩散。但是,从竞争政策的角度看,则具有内在的良好效果。即由于禁止模仿专利发明,竞争对手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与开发,从而形成了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这类发明的存在又会刺激原来的发明者创造新的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 


  

  在现代竞争社会,专利在促进竞争方面的效能日益明显。随着国家工业的成熟、经济的发展,专利法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与日俱增,在专利法中充实其他内容以因应公共利益的要求变得日益重要,专利法的作用也大大提升。立法者越来越认为将国家的更多的资源用于只能产生未来利益的研究,对促进社会利益是值得的,对这种研究的鼓励和促进也是必要的;并且,立法者提供了将新的发明进入商业性使用的越来越完善的途径。这样一来,针对专利权人对新发明的一定程度的垄断,国家更加依赖于最佳地利用技术和信息资源。在相当重要的程度上,专利法的社会效果依赖于专利技术的扩散和这种扩散带来的竞争性使用。特别是就竞争性使用而言,它推动了技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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