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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1.专利法通过赋予专有权而产生的激励发明的公共利益 


  

  专利法中公共利益的产生、维护和保障首先是从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开始的。很明显,专利制度在最初时即已表明,赋予专利垄断权的实质是专有的私人权利。专利的公共政策这一本质反映了专利发明的特征。发明虽然存在自然的垄断倾向,但发明者对发明的控制和有形财产占有者对该财产的控制迥然不同。发明表现为一种技术方案,它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发明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市场中的产品而可能在不用支出多大研究开发成本和承担相应风险的情况下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可以比发明者的相应产品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与发明人展开市场竞争。这种状况的存在会使得发明者不能从发明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也就是说,发明产品与其他产品在市场上的区别在于,发明一旦在市场上被供应,就很难得到控制。 


  

  促进新发明更多地被创造出来,这应当是专利法首先需要考虑和保障的,因为发明很少或者不足将不能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甚至会严重地延缓社会的发展。这样,专利法的首要的公共政策考虑就是确定新的发明的合乎需要的供应,并确保发明创造性努力。这也是实现专利法的公共利益的前提,因为专利法的公共利益是立足于适合社会需要的发明的。这种发明越多,推广应用越快,社会从这些发明中的获益也将越多。通过专利法激发更多的发明,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和知识,这本身是一种社会利益。正如在Robertv.Sears,Rocbuck&Co.案[10]中所说的一样,“产生新的知识是一种社会利益”。如果仅从静态的角度看,为了促进更多的发明,对专利的保护期限和范围似乎不应该施加限制。不过,“问题是专利保护有另外的一面,这涉及到专利的垄断性问题。专利使其所有人垄断了包含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者方法。”[11]在充满利益冲突的人类社会中,设想一种既最大限度地促进发明的产生,又对新发明的利用不进行任何限制的制度是不现实的。从历史上看,特别是在人类的专利制度建立以前的历史看,发明的产生有很多偶然的因素。即使是在专利法的旗帜下,也有相当一部分发明不是在专利法的“激励”下产生出来的。但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合乎社会需要的发明总体上是不能通过偶然的机遇来实现的。无论在哪一个社会中,发明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需求。当需求是私人性质时,一个应对需要的手段更可能是私人激励,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公共规定。在工业社会,除了发明旨在直接满足公众需要外,工业要求和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需要构成了发明努力的内在动机之一。可以得出结论说,专利制度在某种形式上是在为社会提供足够的新技术供应方面最有用的手段。 


  

  2.专利法通过“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而产生的公共利益 


  

  专利法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专利法鼓励将发明向社会公开。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了所授予的专利公开。可以认为,专利的公开是专利法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开机制,专利说明书成为技术信息的重要来源。专利公开不仅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研究,节省了社会资源。专利法减少了维护对技术控制的成本,就技术政策分析家的眼光看,专利的公开也为技术进步提供了保障,因为技术进步是建立在对已有技术的改进和借鉴的基础之上。通过公开专利技术,研究开发将节省时间和经费,促进更多的发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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