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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后有感

  

  非要把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与依法行政扯上关系,实在有些牵强。 


  

  在行政立法活动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此时的参与人与行政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已经明显不是通常的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了。在我国,此种参与尚未有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如:参与人的参与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行政立法机关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做出何种行为?其行为对参与者产生何种效力?参与者与行政立法机关之间如果发生争议,如何解决?谁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都悬而未决之时,如何得出参与者是相对人的结论呢? 


  

  我们所面临的是,逐步、逐级取消各级各类抽象行政行为本身,而不是费尽心机去设计面对浩如烟海的抽象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听证的制度的问题。抽象行政行为,是社会肌体的——毒瘤,必除之而后快。 


  

  空洞的表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合作所具有的价值,是无效的,也是无益的。尽人皆知:世界大同该多好呀,可是为什么还会有战争、掠夺、残害?要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以相对人的合作者的目的身份来到这个世界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几乎是注定的:1、公务员的私欲导致行政权力的异化;2、即使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公益,但是具体的、个别的相对人的利益又注定会和公益发生矛盾、冲突。所有这些,都不是用一个“合作”可以轻描淡写的化解的。 


  

  协助行政执法,无疑是公民高尚道德情操的表现。但是请不要搞错,协助人对于被协助的行政主体而言,绝对不是什么相对人。该文居然将报案人(发现违法行为的人)、扭送人(扭送违法者到行政机关的人)也视为相对人,真是令人哑口无言。 


  

  该文所介绍的公安系统中的“杨叶模式”(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派出所首创),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呀。所谓的“杨叶模式”,派出所不仅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治安承诺责任书(其实就是派出所的单方承诺,如果内容不违法,倒也无妨),而且居然“惊天地、泣鬼神”的声称:企业由于敲诈勒索、哄抢、强买强卖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由派出所先予以全额赔偿。壮烈倒是蛮壮烈,威武也是很威武,只是这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请问:是谁给你的权利可以随意处分国家的财产?你凭什么可以先予赔偿?如果上述损失是基于派出所违法行政所致,主动赔偿是说的通的。如果失去了这一前提,我们只能认为这是——随意行政、胡乱行政,视行政为儿戏、拿法律开玩笑。如果说某些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素质有限,说一些法律外行话,办一些法律外行事,恐怕也难免。可是法学博士、教授居然也不明就里,就大大的出乎我的意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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